我說您真的很愛自曝其短ㄟ
連文章內容都不看就來胡扯的
在一則刑事判決中,被告將,甲男與其配偶有關的妨礙家庭的民事判決書,案號欄
「第131號」及當事人欄「上訴人」與「訴訟代理人」姓名、住址塗去後,未隱蔽
「被上訴人」(即甲男)、「訴訟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並複印多份後,
將判決放置在土地公廟、活動中心廣場以及隨機置放在鄰居住處信箱內。透過此方
式非法利用被上訴人的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
人家是有公布地址才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
至於公布姓名
很抱歉,依照法院組織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
在現行法並無違法
你引的文章下面就有說了
您居然沒看到
真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