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溫馨巴士撞女子致失能 上訴國賠4萬變300萬
2018-02-13 13:37聯合報 記者林敬家╱即時報導
張姓男子擔任南投縣政府溫馨巴士司機,2013年4月間開車到台中接送復健病患返家,在
交叉路口右轉與騎乘機車的吳姓女子發生碰撞,導致她頸、背、臀部、左腕受傷,吳要求
國賠,一審判賠4萬1160元,女子不服上訴,二審認為車禍導致女子喪失勞動能力約7成,
將她未來勞動力減少的損失都納入賠償,判國賠300萬4690元。
吳姓女子事發送醫治療,五天後仍感到不適到其他醫院檢查,診斷證明「頭部外傷、頸腰
椎挫傷、尾骨骨折」,但一審認為無法證明這些傷勢是車禍導致,僅判賠醫藥費與精神慰
撫金;吳2016年再到醫院鑑定,主張受傷後約三年沒改善,僅能從事輕便工作,精神及身
體勞動力較一般低下,符合失能等級7,喪失勞動能力69.21%,二審因此將短期看護費、
實習薪資以及往後23年工作薪資損失都納入賠償金。
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吳姓女子送急診初步診斷僅為「頸、背、臀部、左腕挫傷」,事故
五天因病痛就醫再詳述病程,包括頭部外傷、頸部疼痛、下背疼痛、頭暈,檢查出有頭部
外傷、腰椎挫傷、尾骨骨折等,依常理判斷吳希望恢復健康,不太可能故意向醫師表達不
實病況,認定車禍導致吳有尾骨骨折等傷害,車禍肇責張姓司機有80%責任,吳也應當注
意來車應負20%責任。
吳姓女子車禍時正在台灣正道福音神學院道學念書,擔任實習生有實習費,以3年計有34
萬8818元收入,吳也說畢業後將被派往美國教會講道,可取得牧師傳道資格,若以2016年
7月畢業自神學院畢業時42歲算起,到雇主強制勞工退休年齡65歲,她仍工作期間為23年
,車禍導致薪資損失267萬5069元,法院認定判賠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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