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女檢嗆法官「頭腦不清楚」差點被捕 性侵

作者: Workforme (目標當個業績轉機股)   2018-02-14 05:39:30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
女檢嗆法官「頭腦不清楚」差點被捕 性侵案抗告成功
3.完整新聞內文:
女檢嗆法官「頭腦不清楚」差點被捕 性侵案抗告成功
2018-02-13 21:20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彰化地檢署女檢察官月初偵辦一起性侵案聲押,但法官認為無
羈押必要裁定交保,還衍生法官差點下令逮捕女檢的意外插曲,檢方事後不服裁定提出抗
告,台中高分院今天撤銷原裁定,發回彰化地院重新審理。
http://img.ltn.com.tw/Upload/liveNews/BigPic/600_phpYA5zWw.jpg
彰化地檢署女檢察官莊珂惠。(翻攝自彰化地檢署臉書)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莊珂惠本月2日偵辦一名吳姓男網友與未滿16歲女網友多次合意性交,
莊以吳男恐有反覆性侵被害人及串證之虞聲押,但彰化地院法官陳彥志認為無羈押必要,
裁定3萬元交保,檢方為此不滿質疑:「法官是否頭腦不清楚?」陳氣得要求道歉,否則
就要法警當場依侮辱公署罪逮捕,最後經院檢協調溝通雖告一段落,仍引起各界議論紛紛

事後檢方不服提起抗告,台中高分院指出,原裁定經審酌該案進行訴訟程度、犯罪性質、
犯罪情狀等一切情事,認被告以具保、且限制住居之方式,即可保全被告人身而使國家刑
事追訴、刑罰權得以順暢執行,檢察官未能具體敘明何以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性,認本件
有聲押權濫用之虞,因而駁回檢察官對被告羈押及禁見之聲請。
但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理結果,吳男有多次對未滿14歲女子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有猥
褻、恐嚇危害安全的事實,再審酌目前外在環境使用備份電子檔案資料便利、網際網路發
達的情形,很難認為只因吳男坦承犯行,相關證物業經扣案,就認為吳男不會再犯,或沒
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
台中高分院進一步指出,吳男所涉犯的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
4項以詐術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猥褻行為照片、電子訊息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第36條第3項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照片、電子訊息等重罪,從實際情況看,
無法排除吳男有逃亡的疑慮,原審僅以具保、限制住居方式,顯然不足以防止吳男再犯或
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以及逃亡,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彰化地院重新審理。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41876
5.備註:
高分院合議庭 > 高分院 是這樣嗎?(′‧ω‧‵)
作者: gostjoke (鬼笑話)   2018-02-14 05:40:00
標題斷的很詭異
作者: pppan (neko)   2018-02-14 05:42:00
彰化地院法官陳彥志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8-02-14 05:43:00
二審法官也不敢直接下裁定羈押,結果還不是回到地院繼續打延長賽,真不知道某些人在興奮什麼?
作者: oliver81405 (苦瓜)   2018-02-14 06:06:00
泰台灣垃圾法官真的太多了可以把是哪位英明的法官highlight出來嗎
作者: suileen (swonMu琳)   2018-02-14 06:10:00
性侵死一死好嗎
作者: delvan (紫色的月光下 ￾ 號:)   2018-02-14 06:12:00
不能上電子腳鐐嗎
作者: dostey (Dos)   2018-02-14 06:13:00
台灣司法真的7琶! 這批黨國教育腦依舊持續殘害台灣
作者: XDDDpupu5566 (XDpu56家族)   2018-02-14 06:17:00
彥志打球囉!幫忙約一下彥州好嗎?
作者: cuteyuyu1130 (cuteyuyu1130)   2018-02-14 06:23:00
這也能扯黨國教育,地院法官的年齡你以為多大
作者: papawalk (~自由之翼~)   2018-02-14 06:23:00
一場司法鬧劇
作者: yameide (雅美蝶)   2018-02-14 06:32:00
未滿14也吃的下去,噁心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8-02-14 06:33:00
以詐術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猥褻行為照片看清楚,是未滿18,不是未滿14,也不是未滿16喔
作者: yameide (雅美蝶)   2018-02-14 06:36:00
吳男有多次對未滿14歲女子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有猥褻、恐嚇危害安全的事實---我理解錯誤?喔喔,抱歉,我搞錯樓上的意思
作者: sazabik (SAZABI)   2018-02-14 06:38:00
台灣的法律基本上對犯罪者有利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8-02-14 06:39:00
本案是詐騙裸照,檢察官起訴法條沒有引用刑法227要怎麼羈押啦!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615083類似案件都只有兒少法的的適用,連刑法227都無法適用根本不符合羈押要件,你是要羈押什麼?
作者: s01714   2018-02-14 06:50:00
人家女生說要羈押就一定要啦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8-02-14 06:52:00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2615309?from=udn然後同樣的案例北檢就是交保候傳,怎麼不見有人出來抗議?到底是誰的法律觀念有問題?\「蘿莉控」準台大研究生涉誘少女傳裸照5萬元交保
作者: chong17 (ken)   2018-02-14 06:56:00
百分之百交保啦!台灣這麼講究人權。這案沒滅證可能,也不是條文內重罪,是要雞鴨三小
作者: marurun (無夢,就盡無吧~)   2018-02-14 07:02:00
鬥爭
作者: IS5F5566 (是五樓5566)   2018-02-14 07:05:00
所以這算法院認證自己的法官腦袋不清楚?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8-02-14 07:06:00
就發回重審而已啊,高院連羈押裁定都不敢下然後前面擺明的北檢同樣案例就適交保而已連羈押都沒有,真不知彰化地方法院的檢察官哪來那麼自信自己的法律見解無誤?
作者: sanshin (三振)   2018-02-14 07:11:00
真的是智障法官被說實話還會惱羞啊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8-02-14 07:14:00
樓上你在罵北檢檢察官嗎?「蘿莉控」準台大研究生涉誘少女傳裸照5萬元交保一模一樣的案例,引用法條也相同,結果北檢直接交保彰檢就要鬧上新聞?敢情彰化地檢署的檢察官法律見解比台北地檢署高明?
作者: sinju1204 (rater)   2018-02-14 07:18:00
台中高分院都寫出來是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來申請羈押的 某樓是連文章都沒看清楚?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8-02-14 07:20:00
樓上的,北檢的法條就不是第36條嗎?
作者: sinju1204 (rater)   2018-02-14 07:21:00
不同案件就有不同考量阿 台北跟台中案情完全相同? 這類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8-02-14 07:22:00
考慮什麼啊?北檢案例受害人有121人都沒收押了
作者: sinju1204 (rater)   2018-02-14 07:22:00
案件不知全貌就能大肆援引批評 希望某樓非法律系出身不然實在是貽笑大方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8-02-14 07:23:00
妳怎麼不趕快去抗議一下北檢縱放人犯?貽笑大方的是某人吧!林姓男子透過網路結識未成年女學生,以男女朋友交準台大生騙百名少女傳裸照 被逮稱「就是喜歡欣賞」去年11月,阮姓女高中生被朋友告知裸照曝光,趕緊向警方報案,刑事局偵9大隊第1隊展開調查,查獲鄭姓男等6人在各大網路論壇散佈照片,照片來源是林上傳論警方查扣林的電腦、手機及隨身碟,將他依兒少性剝削性剝削防制條例、恐嚇罪嫌究辦。刑事局拘提林究辦,他坦認要求121名少女自拍傳送,,警方已通知3名被害人說明,擴大清查其餘被害人協
作者: ssdog (ssdog)   2018-02-14 07:30:00
這個是有前科!樓上你有事嗎?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8-02-14 07:31:00
前科很偉大嗎?北檢的受害人數高達121人ㄟ
作者: ssdog (ssdog)   2018-02-14 07:31:00
這麼氣憤?彥州打球啦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8-02-14 07:32:00
到底誰的再犯性高?某人分不出來嗎?
作者: ssdog (ssdog)   2018-02-14 07:33:00
當然是有前科的再犯性大啊!你早餐吃了沒?腦袋清楚嗎?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8-02-14 07:33:00
而且你說前科!問題是刑訴101-1的羈押要件裡就沒有
作者: ssdog (ssdog)   2018-02-14 07:34:00
彥志打球啦 彥州也帶球喔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8-02-14 07:34:00
兒少法的規定,只有刑法本文的罪名
作者: ssdog (ssdog)   2018-02-14 07:35:00
打完球去吃早餐喔!免得腦袋不清楚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8-02-14 07:35:00
某人是連法條都不來看就耍寶的嗎?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8-02-14 07:37:00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請問涉犯兒少法得羈押的規定在哪裡?有人不僅腦袋沒有,連眼睛都不帶的嗎
作者: xhung (xhung)   2018-02-14 07:46:00
高院認證地院法官陳彥志頭腦不清楚!?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