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ris7 (把愛深埋在記憶中)》之銘言:
: 替代役男不承認當小王 志工媽媽舉下體特徵打臉:我看太多遍了
: ETtoday新聞雲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309/1127110.htm#ixzz59EuKGDXc
: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 一名蘇姓男子到桃園市一間國小服替代役,因此認識了大他21歲的志工媽媽,沒想到2人
: 竟擦出愛情的火花,不僅熱戀交往還發生性關係,事情曝光後氣得人夫提告,雖然他立刻
: 撇清,說兩人只是朋友,年紀差太多根本不可能上床,但因為志工媽媽因為看太多次了,
: 能清楚指出他的下體特徵,因此仍被依妨害家庭罪判處4月徒刑,民事方面也需賠償15萬
: 元。
: 據判決書,蘇男挨告後,為了脫罪強調2人就只是朋友,而且年紀相差21歲,不可能會有
: 上床的可能,是被誣陷,不過志工媽媽強調2人很常講電話,還曾經一同為耶誕節佈置、
: 上摩鐵,2012年12月21日「世界末日」時他說「想跟妳一起度過世界末日」,並能清楚說
: 出他的下體特徵「勃起時比我先生小,有割過包皮」、哪裡有疤痕,因為「看過很多次」
: 。
: 法官審理後認為,蘇男明知志工媽媽是人妻還有小孩,卻為一時私慾,破壞他人婚姻之圓
: 滿幸福,造成對方配偶之痛苦,應深切反思,而且事後毫無悔意,也沒和人夫達成合解,
: 犯後態度實屬不佳,僅念在他沒有其他前科,便依妨害家庭罪判處4月徒刑;民事部分,
: 也要賠償15萬元。
: 此外,志工媽媽雖然出軌,但因為最後獲得丈夫撤告,檢方也只好予以不起訴處分,因此
: 沒事。
這種事天天在發生還有法盲反對通姦除罪化,
明明通姦人(夫妻之一方)和相姦人(婚姻外的第三者)
共同犯罪,結果卻可以只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
配偶還能反過來指證對方,陷他人於不義。
整部刑事法只有通姦罪有這樣的特別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這可能是立法者考量倫理道德後,將家庭情感因素入法而形成的例外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需經由被害人(或家屬)提出告訴,才能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所以告訴權一般認為是公權,被害人只能選擇對單一案件犯罪事實選擇要不要提告,
至於對誰提告(告訴的主觀不可分)、對單一案件的哪些行為(告訴客觀不可分)
提告則是由檢察官決定,非被害人能決定。
結果這個但書創造出唯一一種例外,
對外遇配偶和第三者提告後能單獨對配偶撤告,
造成明明也是犯罪歷程的共犯卻能單獨被原諒,
然後置身事外的來指控另一個共犯,
幫自己的家庭(或配偶)賺進不少的外快,
讓另一個可憐人背上前科,只因為他沒有結婚。
(有結婚還能站在對等條件談判,沒結婚只能乖乖被宰)
如前述,告訴權被認為是公權,用刑罰處理情感糾紛本來就是很可笑的事情
就算真的動用刑罰來處罰通姦者,變了心的配偶也是回不去的。
更何況有心人只要跑到國外通姦,我國刑法也依法不適用(最輕本刑三年以下)
變成只罰窮人不罰有錢人的規定。
受害人真的要求償,告民事就可以要到賠償,
假如本案替代役男沒太多錢,刑事被判4個月,易科罰金1天1千
民事判賠15萬。白癡都會先繳易科罰金,不繳要被關,
沒錢賠15萬就賴著有錢在還。
從頭到尾獲益的就是外遇的妻子(爽了幾次),
跟政府(獲得罰金12萬),
先生的15萬只是填補他的損害不算獲益,
至於可憐的替代役不只要賠15萬,
還要繳給莫名其妙的政府12萬的罰金跟獲得莫名其妙的前科。
這樣還有什麼理由不把通姦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