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
2.完整新聞標題:
「我懷孕了」報完喜訊隔天被解僱 老闆挨罰
3.完整新聞內文:
桃園市陳姓婦人104年12月下旬到一家通運公司擔任行政助理,3個月後懷孕,她向主管報
喜訊「我懷孕了」,希望換較簡單工作,結果隔天就遭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資遣,她
以公司「懷孕歧視」申訴,市府調查後認定違反性別平等法,裁罰30萬元。
通運公司不服,打行政官司,主張陳女還在試用期,因無法熟悉作業和倉儲系統等客服業
務、英文能力不佳,是試用3個月期滿後,以「不能勝任工作」解僱,並非懷孕歧視,主
張免罰。
法官審理時,市府表示,陳女曾親自操作公司作業系統,並非如公司所說不會使用,且是
在告知主管懷孕後的隔天就被公司資遣,顯然是針對陳女懷孕所做的解僱,主張裁罰無誤
。
法官查出公司與陳女的勞動契約中,應以「考績不合格」才能終止契約,但未見公司陳女
考績,且勞基法規定員工如不能勝任工作,應有輔導改善措施,但通運公司資遣陳女,是
陳女提出懷孕的隔天就下手,且是特助一道命令就執行,並無輔導等措施,顯然是主觀認
定、欠缺客觀考核評定數據資料,違反正當合理和最後手段原則,認定是懷孕歧視,判裁
罰無誤。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028961
5.備註:
有些人在其他新聞還在跳針
主管其實也很無辜的感覺
亂搞的是那個特助....
判決書如下
https://goo.gl/XRiFYY
擷取其中的認定事實及被解雇的人請求經過
查申訴人係於105 年2 月25日告知其直屬主管鄧偉鴻伊已懷
孕,盼能換較簡單、輕鬆工作(因物流部門要搬物品)之工
作,而鄧偉鴻亦有答應申訴人向原告公司反映,惟申訴人竟
於翌日(105 年2 月26日)即遭原告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
遣之事實,業據原告公司人事經理陳詩欣於105 年3 月18日
及申訴人於同年3 月30日在被告勞動局之訪談記錄中陳述綦
詳且互核相符(見本院卷141 頁背面至143 頁背面);是申
訴人遭原告公司資遣,係在申訴人告知其主管伊懷孕之第二
天發生,顯見其時間過於密接,其解僱程序顯然違反「正當
合理」原則;再者,原告人事經理林詩欣雖於被告訪談時陳
稱:該公司係於105 年2 月初,即由特助陳湘力(單獨)決
定要資遣申訴人等語(見本院卷144 頁),惟原告未能提出
任何公司內部事前討論申訴人工作考績評等之紀錄或解僱理
由,且林詩欣亦自承:「(公司有定期考核)?公司沒有定
期考核」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43 頁背面);此外,原告
係於105 年2 月26日由人事部門王偉婷告知申訴人因不能勝
任工作而遭資遣,此有資遣通知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8
頁),然此時原告之主管鄧偉鴻仍不知情,而鄧偉鴻在同年
3 月1 日時始知悉原告遭公司資遣時,尚向申訴人表示,是
否跟公司告知懷孕的訊息,請求公司通融,再給學習改善的
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144 頁);由此可知,申訴人是否果
真「不能勝任工作」,實有疑義,蓋以若申訴人工作表現確
實不佳而已無改善之可能,則鄧偉鴻基於公司主管身分及考
量公司立場暨長遠發展計,即不可能向申訴人表示願向公司
溝通再給機會,足見原告以申訴人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
不僅事前並無任何警示或輔導改善措施,且亦無客觀考核數
據或資料,則其徒以公司特助陳湘力主觀之印象,且於原告
告知其主管懷孕請求換工作之翌日即遭資遣,顯係形式上藉
口以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而予解僱,惟因
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其解僱自無從認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