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王瑞德:我告鄉民是為了保障各位言論自由

作者: cirin (Cook)   2018-03-18 22:49:15
立法委員可不可以修訂一條刑法法條阿
濫用提告罪
若提告人用文字或影音發表提告聲明,於發表提告聲明後一個月內為提出告訴
應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易科罰金
立法理由
就是為避免提告人濫用司法資源,若揚言提告人不在發表提告言論一個月內
提出告訴,則提告人應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易科罰金.
※ 引述《lunli924 (餛飩)》之銘言:
: 王瑞德闡述告鄉民的心路歷程,
: 乍看之下可能是對鄉民不好,
: 但實際上並不是,其實他是為了保障每個人的的言論自由!
: fb連結:
: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760433420680307&id=100001409972001
: 我是跟李敖學告人的!
: 為了保障每個人而非特定人的言論自由!
: 駡我是嘉義之恥和妓男人渣的兩位,毫無悔意,因為辱及我的故鄉,並誣指我從事應召業丶牛郎店,還説我是人渣,對你們兩位我就不好意思了!
作者: HANAXALICE (花與愛麗絲)   2018-03-18 22:50:00
又一個柯粉
作者: ptt987654321 (低調)   2018-03-18 22:52:00
當然不可能啊 最常被罵的職業之一 最好會立這種法
作者: hanklun (Hank)   2018-03-18 22:53:00
以前愛用的說法是"保留法律追訴權",後來大家都知道那是屁話兼廢話以後才慢慢變成這個模式的
作者: zebra7   2018-03-18 22:57:00
又一個智障柯黑
作者: dostey (Dos)   2018-03-18 22:57:00
柯粉 =8+9大學生+親民黨眾們
作者: LikeaG6 (東方聯盟)   2018-03-18 22:59:00
柯黑就是一群反串 真實身份是柯粉 嘻嘻
作者: kamichu (ichigo)   2018-03-18 22:59:00
這樣就不能嘴了 只能真的告下去 很多人會崩潰有時候氣頭過了就不告了 逼得人告 真的很好笑
作者: marskam723 (marskam723)   2018-03-18 23:12:00
這樣名嘴活不下去了
作者: cul287 (希悠)   2018-03-18 23:22:00
法學素養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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