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大名醫自白:「在台灣當醫師豬狗不如」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8-03-21 23:21:29
拜託別END辣 QQ
懶人包看最後一段就好惹
一審判決
新北地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330號
https://goo.gl/uX1RGA
(一審判決第279-349行是醫審會鑑定)
二審判決
高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665號
https://goo.gl/ApcSB5
爭點在:
「膝關節脫臼而壓迫膕動脈,會立即導致膕動脈血管
阻塞,患肢會立即呈現發紺現象,若膝關節脫臼而
壓迫膕動脈,然未立即將膝關節復位,以解除血管
阻塞, 則4至6小時內即可造成肌肉組織壞死。」
「本案依術後護理紀錄,自97年8月10日10:30
(手術後 3 天)始記錄傷口有臭味,此時可判斷傷口
已產生組織壞死。若病人有腔室症候群,而接受筋膜
切開術, 可恢復末梢血液循環,避免組織壞死,惟因
無末梢血液循環紀錄,故無法判斷此時有動脈
阻塞情形。」
(註:不知道是一審判決書還是醫審會寫錯,二審說這裡應為8/11)
「運送病人期間,原本受傷之膝關節若經外力撞擊,
有可能比一般人容易產生脫臼,亦可能因發生脫臼
而壓迫膕動脈致阻塞發紺之情形,惟於如此短暫時間
內,不會發生組織壞死。」
(一審判決第313-325行)
「惟依術後照顧紀錄,未能呈現末梢血液循環狀態,
即有違醫療常規,若被告術後未照顧觀察患肢血液
循環狀況,則顯未盡診療上之注意。」
(一審判決第353-355行)
簡單來說,
一審認為不能因為有異味及感染跡象,就認為肌肉
組織已經因動脈阻塞而產生壞死,再加上沒有證據
證明右膝移位導致壓迫動脈的情形在轉院前就存在,
沒有積極證據證明醫師有過失,所以判無罪
二審則是認為8/11當天組織有壞死情形(依醫審會
鑑定),但醫師因為沒有巡房所以沒發現,再加上
轉院雖然可能會導致膝關節脫臼,但因為轉院的
時間很短,就算在轉院途中膝蓋脫臼也不會發生肌肉
壞死,不過病人就是因為肌肉壞死導致截肢,所以
認為膝蓋脫臼在轉院前就發生,導致轉院後要截肢,
最後判醫師有罪
有趣的是這段裡面
一審有證人值班醫師說8/11有看過傷口無異常
不過二審認為證人其一在8/8後就沒有到病房看過病人,
其他兩個證人是同案已和解被告,因為具有相當關聯
,所以難免偏頗,再加上沒有病程紀錄證明他們的說法,
所以這些證詞不能認為病人在住院期間的血液循環均屬良好
這個案子因為舊刑訴376的關係沒辦法上訴到第三審
不過倒是提了三次再審
除了後兩次被程序駁回外
第一次的再審
高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449號
https://goo.gl/DG3ssi
有一段再審聲請理由挺有趣的:
「迨告訴人於8 月12日凌晨2 時19分抵達長庚急診
,凌晨3 時22分發現其右下肢發紺 ,未立即將膝
關節復位,遲至同日上午10時27分(已超過7 小時)
,始做
血管攝影,發現右膝關節血管阻塞,又經過9 小時多
,遲至當日晚上7 時48分始施行截肢手術,此有病歷
附卷可憑,足見告訴人轉院長庚醫院後,始發生右膝
關節脫臼致右膝後側膕動脈拴塞,聲請人無任何過失。」
(註:10點的血管攝影,在一審判決有寫道醫師診斷為右膝
外傷性脫臼未復位、膝部血管外傷性阻塞併發右下肢缺血性
壞死及敗血症)
我個人是覺得這段有完全打到二審的判決理由
不過在一、二審沒提出這點,駁回再審聲請的裁定也
沒有對這段有正面論述
然後這個案子因為舊刑訴376的關係,在第三次再審
聲請的時候因為刑訴421.424超過判決送達後的20天
被程序駁回惹,所以大概就是這樣惹QQ
以上
作者: syearth (sysearth)   2018-03-21 23:26:00
END 台灣的法官當醫生應該是神醫水準難怪 立委會想修法把醫療行為除罪化
作者: uyrmb47   2018-03-21 23:29:00
廢話 是立委自己搞到法官必須判刑 你怪法官不怪立委 偉災
作者: kilof (KiLoF)   2018-03-21 23:29:00
推 詳細 按樓上邏輯醫審會一定都是法官組成的
作者: uyrmb47   2018-03-21 23:30:00
法盲整天以為法官可以擅自無視法律亂判法官就幾乎參考醫審會的決定 很少會自己亂判
作者: bruce1119 (dapigoo)   2018-03-21 23:33:00
為何同樣參考醫審會 一二審結果卻相反
作者: uyrmb47   2018-03-21 23:36:00
沒啥問題啊 你證人說的法官可以選擇採信或不採醫審會就認為在轉院前就壞死 你證人說沒壞死 鑑定說有他意思是8/11所稱的有查看並沒有紀錄 故不採信二審則是認為8/11當天組織有壞死情形(依醫審會鑑定)醫審會都這樣認定了 你要法官不採信然後自己判斷才奇怪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8-03-21 23:44:00
我的認知是二審法院說轉診沒多少時間 不會造成組織壞死所以膝關節脫臼導致組織壞死一定是在轉診前就發生的但根據紀錄 從轉診後診斷出膝關節脫臼到發現組織壞死間也經過了7小時 而只要4-6小時組織就有可能壞死 如果再套用一審法官對8/11組織不一定是壞死的說法 那還有得爭我把一審判決寫得很簡略 不過論理在判決裡面都有 我想也不是沒有說服力
作者: uyrmb47   2018-03-21 23:47:00
再審認為是轉院後造成的 醫審會鑑定認為是轉院前造成的我只能說 就算假設轉院後才是 那也是醫審會搞得 不是法官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8-03-21 23:48:00
醫審會跟再審都沒這樣說==
作者: uyrmb47   2018-03-21 23:48:00
哪沒有 8/11當天組織有壞死情形(依醫審會鑑定)足見告訴人轉院長庚醫院後,始發生右膝關節脫臼致右膝後側膕動脈拴塞,聲請人無任何過失這不是再審聲請理由主張的?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8-03-21 23:50:00
醫審會只說8/11有組織壞死 如何產生/範圍沒說 還有頂多就是轉診前沒紀錄血液循環有違醫療常規再審那個是被告的聲請理由 不是再審法官的看法
作者: uyrmb47   2018-03-21 23:51:00
阿8/11就有組織壞死 管你多還少就是要負責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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