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託別END辣 QQ
懶人包看最後一段就好惹
一審判決
新北地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330號
https://goo.gl/uX1RGA
(一審判決第279-349行是醫審會鑑定)
二審判決
高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665號
https://goo.gl/ApcSB5
爭點在:
「膝關節脫臼而壓迫膕動脈,會立即導致膕動脈血管
阻塞,患肢會立即呈現發紺現象,若膝關節脫臼而
壓迫膕動脈,然未立即將膝關節復位,以解除血管
阻塞, 則4至6小時內即可造成肌肉組織壞死。」
「本案依術後護理紀錄,自97年8月10日10:30
(手術後 3 天)始記錄傷口有臭味,此時可判斷傷口
已產生組織壞死。若病人有腔室症候群,而接受筋膜
切開術, 可恢復末梢血液循環,避免組織壞死,惟因
無末梢血液循環紀錄,故無法判斷此時有動脈
阻塞情形。」
(註:不知道是一審判決書還是醫審會寫錯,二審說這裡應為8/11)
「運送病人期間,原本受傷之膝關節若經外力撞擊,
有可能比一般人容易產生脫臼,亦可能因發生脫臼
而壓迫膕動脈致阻塞發紺之情形,惟於如此短暫時間
內,不會發生組織壞死。」
(一審判決第313-325行)
「惟依術後照顧紀錄,未能呈現末梢血液循環狀態,
即有違醫療常規,若被告術後未照顧觀察患肢血液
循環狀況,則顯未盡診療上之注意。」
(一審判決第353-355行)
簡單來說,
一審認為不能因為有異味及感染跡象,就認為肌肉
組織已經因動脈阻塞而產生壞死,再加上沒有證據
證明右膝移位導致壓迫動脈的情形在轉院前就存在,
沒有積極證據證明醫師有過失,所以判無罪
二審則是認為8/11當天組織有壞死情形(依醫審會
鑑定),但醫師因為沒有巡房所以沒發現,再加上
轉院雖然可能會導致膝關節脫臼,但因為轉院的
時間很短,就算在轉院途中膝蓋脫臼也不會發生肌肉
壞死,不過病人就是因為肌肉壞死導致截肢,所以
認為膝蓋脫臼在轉院前就發生,導致轉院後要截肢,
最後判醫師有罪
有趣的是這段裡面
一審有證人值班醫師說8/11有看過傷口無異常
不過二審認為證人其一在8/8後就沒有到病房看過病人,
其他兩個證人是同案已和解被告,因為具有相當關聯
,所以難免偏頗,再加上沒有病程紀錄證明他們的說法,
所以這些證詞不能認為病人在住院期間的血液循環均屬良好
這個案子因為舊刑訴376的關係沒辦法上訴到第三審
不過倒是提了三次再審
除了後兩次被程序駁回外
第一次的再審
高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449號
https://goo.gl/DG3ssi
有一段再審聲請理由挺有趣的:
「迨告訴人於8 月12日凌晨2 時19分抵達長庚急診
,凌晨3 時22分發現其右下肢發紺 ,未立即將膝
關節復位,遲至同日上午10時27分(已超過7 小時)
,始做
血管攝影,發現右膝關節血管阻塞,又經過9 小時多
,遲至當日晚上7 時48分始施行截肢手術,此有病歷
附卷可憑,足見告訴人轉院長庚醫院後,始發生右膝
關節脫臼致右膝後側膕動脈拴塞,聲請人無任何過失。」
(註:10點的血管攝影,在一審判決有寫道醫師診斷為右膝
外傷性脫臼未復位、膝部血管外傷性阻塞併發右下肢缺血性
壞死及敗血症)
我個人是覺得這段有完全打到二審的判決理由
不過在一、二審沒提出這點,駁回再審聲請的裁定也
沒有對這段有正面論述
然後這個案子因為舊刑訴376的關係,在第三次再審
聲請的時候因為刑訴421.424超過判決送達後的20天
被程序駁回惹,所以大概就是這樣惹QQ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