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的業務過失庭上還有自己為自己辯解的機會
審查醫療過失的醫審會非醫療專業只有限定不可少於1/3 大部分還是專家
以及最起碼定罪適用無罪推定
台灣影響更多人的車禍鑑定
車鑑會的委員組成 交通科系專家和其他法律專家是合計不可少於1/2
所以會去看煞車痕、時速什麼的專家反而是少數
另外 台灣車禍的過失傷害多半簡易判決 大多數情況法官看到鑑定報告 就判了
你連替自己解釋的機會都沒有 多講幾句 拘役天數還會增加
最神奇的地方 台灣的車禍過失傷害是「有罪推定」
太多人即使鑑定報告裡沒有載明任何交通違規(包括超速或任何其他法規)
只要你自己沒有積極明確的證據證明無法閃避 就會被判定有過失
不是控方提出證據證明你有過失 是你自己要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盡了注意義務
成大教授 許育典 一篇研討會論文可以參考「行車事故鑑定意見的法律分析」
https://goo.gl/4aiyTN (PDF直接開啟)
https://goo.gl/x73RsV google搜尋 第一個結果
以google搜到的pdf檔是在第12-13頁 4.1.3 小標題直接下「無罪推定的困難」
他大意是 (無罪推定在車禍過失傷害裡)『在實際的情形,這樣的作法,將招致批評』
看到嗎? 因為司法人員怕被罵
所以『司法機關在無罪推定原則的運用時,就會持比較保留的看法』
如果5萬、10萬也就罷了 萬一運氣更差一點對方死了、殘了
苦主要賠得不會比這個案件裡的台大醫師少
這裡講得是就算被告沒有交通違規、也有路權
在法庭上還是『無罪推定原則的運用,持比較保留的看法』......
我自己寫email請教過某個刑法大師級教授
他是回我要看個案 主要是鑑定單位能力不足的關係
但若是鑑定單位沒有能力找出過失的積極證據 為何還法官是判定過失呢?
這比較像因循苟且 中了華人豁稀泥傳統的毒
我不知道美法德日等怎麼處理這種車禍傷害的法律關係
不知道台灣又是抄別人變得四不象 還是先進國家也是這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