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chunters123 (pp表接受。和感謝,「今)》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1409972001
: FB內容:
: 如果都可以和遠雄趙藤雄多次私下密會,那有沒有私下密會頂新魏家?否則為什麼拒絕全
: 國性的滅頂行動?
: 別想躱!說清楚講明白!
利用這個實例提供一點基本的法學知識
1.無罪推定原則:在提出有效證據並受法院採納前,被告視同無罪
概念是你要指責別人有罪,你要提出證明,不得要求被告提出沒罪證明,
因為沒做的事情無法被證明。
例如:請證明你今天沒有打手槍
(阿幹我要怎麼證明我沒打手槍?垃圾桶沒有衛生紙可以證明嗎?沖馬桶也可以啊)
2.罪刑法定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沒有明文規定的,
不得定罪處刑。
概念是法律沒規範限制的行為不得視為犯罪。
例如:陳其邁說翁啟惠炒股案是"不違法但違背道德",阿就不違法你憑什麼指責別人
有問題?有問題也是身為立法委員的"你們"造成的,自己本分沒做好讓人鑽漏洞不檢
討改善,反而去責怪合法的行為人,你憑什麼選高雄市長?去自盡吧
3.信賴保護原則:亦即法不朔及既往原則,過去法律沒規範所獲得的利益,不得因新
法訂定而沒收。
概念是避免權力者利用修法去陷人於罪或使人喪失合法利益,例如年金改革不應去更
動舊制的合法利益者,此次的年改問題就是很明顯地陷人於罪並掠奪原有合法利益。
https://youtu.be/UxACYrw8IoY?t=7m31s
所以Red阿,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是你要舉證柯文哲有做這件事,而不是要柯文哲舉證
沒做這件事,因為無罪之人不證己罪,連基本的法學常識都沒有,你確定你告得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