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王瑞德 -- 有沒有私下密會頂新魏家?

作者: purplvampire (阿修雷)   2018-03-25 16:57:34
※ 引述《pchunters123 (pp表接受。和感謝,「今)》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1409972001
: FB內容:
: 如果都可以和遠雄趙藤雄多次私下密會,那有沒有私下密會頂新魏家?否則為什麼拒絕全
: 國性的滅頂行動?
: 別想躱!說清楚講明白!
利用這個實例提供一點基本的法學知識
1.無罪推定原則:在提出有效證據並受法院採納前,被告視同無罪
概念是你要指責別人有罪,你要提出證明,不得要求被告提出沒罪證明,
因為沒做的事情無法被證明。
例如:請證明你今天沒有打手槍
(阿幹我要怎麼證明我沒打手槍?垃圾桶沒有衛生紙可以證明嗎?沖馬桶也可以啊)
2.罪刑法定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沒有明文規定的,
不得定罪處刑。
概念是法律沒規範限制的行為不得視為犯罪。
例如:陳其邁說翁啟惠炒股案是"不違法但違背道德",阿就不違法你憑什麼指責別人
有問題?有問題也是身為立法委員的"你們"造成的,自己本分沒做好讓人鑽漏洞不檢
討改善,反而去責怪合法的行為人,你憑什麼選高雄市長?去自盡吧
3.信賴保護原則:亦即法不朔及既往原則,過去法律沒規範所獲得的利益,不得因新
法訂定而沒收。
概念是避免權力者利用修法去陷人於罪或使人喪失合法利益,例如年金改革不應去更
動舊制的合法利益者,此次的年改問題就是很明顯地陷人於罪並掠奪原有合法利益。
https://youtu.be/UxACYrw8IoY?t=7m31s
所以Red阿,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是你要舉證柯文哲有做這件事,而不是要柯文哲舉證
沒做這件事,因為無罪之人不證己罪,連基本的法學常識都沒有,你確定你告得贏?
作者: starjim (Jim)   2018-03-25 16:59:00
你跟他談邏輯?你太看得起他了吧!有邏輯會當記者跟名嘴?
作者: GaussQQ (亮)   2018-03-25 16:59:00
綠色支持者最會用高標準對人啊 結果每次自己主子不勘檢
作者: u9005205 (seastar)   2018-03-25 16:59:00
情勢變更呢?
作者: starjim (Jim)   2018-03-25 17:00:00
我等著看民進黨台南高雄初選的那幾個被用同樣標準檢驗
作者: GaussQQ (亮)   2018-03-25 17:00:00
每次稍微檢驗就爆炸了 這種主子還有要跟 偉哉師父啊
作者: cowardlyman (爽呆嚕~~>"<)   2018-03-25 17:00:00
推!好文!
作者: justice0926 (賈斯提斯-專業廢文製造機)   2018-03-25 17:01:00
就一個沒專業ㄉ學店咖 你在認真啥...
作者: undream   2018-03-25 17:01:00
時空環境不同 現在是被他們指控的要提證據
作者: starjim (Jim)   2018-03-25 17:01:00
再等一會兒,Red的地圖炮快要全面爆發了,我保證
作者: g8330330 (負債700萬)   2018-03-25 17:02:00
正確
作者: nixon (為人民幣服務)   2018-03-25 17:03:00
可是靠北馬英九賣台時就不會用無罪推定原則
作者: ziso (ziso)   2018-03-25 17:04:00
私下密會 就算是有 哪裡違法? 到時候又要在那談"道德"XDD
作者: soarling   2018-03-25 17:07:00
專業文給推
作者: hk410050 (A柏)   2018-03-25 17:07:00
吐槽一下,你講的也只適用在法律上,私會有犯法?
作者: www115ui8 (......)   2018-03-25 17:09:00
舉證責任也適用在民法
作者: GaussQQ (亮)   2018-03-25 17:11:00
可能是馬粉沒有這文才寫出這樣的文章辯護吧
作者: y30048 (ky)   2018-03-25 17:14:00
推名詞解釋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