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驚悚!「她是鬼魂不是人」 精障弟砍下姊

作者: ilovemami (噁爛肥宅)   2018-03-25 17:02:29
這個案子如果是替代役跑
或是今年剛分發的新進人員跑
那還真的滿刺激的
三年以上正職的話應該還好啦
嘉義縣的消防人員是上班48小時休假24小時的
一個月有2/3的時間在輪班跑救護
各種跳軌的 燒燙傷的 燒成碳的 車禍斷肢的 開放性骨折的
其實看久摸久就習慣了
急診醫師外科醫師也是這樣練上來的啊~
況且頭一摸一移位 馬上就能退出去叫警察接手了
身首異處是法定的明顯死亡標準 根本不需要救護送醫
不過肥宅想討論的是第一現場精神病能不能強制送醫的問題
一般來說大家會覺得這種人就是要抓去精神病院關起來
以防他突然傷害人
但是要誰來送 憑什麼送 會不會侵犯人權
這些問題就會跟著產生
意思就很像你家旁邊宮廟的8+9看起來會打人
你就叫警察先把他抓去關吧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三條
都有詳細解釋精神疾病的定義
你能想到的思想 認知 行為 情緒等等有異常 妨礙到生活
包括酒癮藥癮等等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精神疾病
等等都算精神疾病
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這部分救護人員在受訓的時候也沒學到怎麼樣算精神病
這已經是專業精神科的範疇了
但是根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
警消機關在執勤時發現有第三條所列狀況者或精神病人
在出現 自傷 或 傷人 或 有傷害之虞 的這三種情況下
通報主管機關後才能共同護送就醫
是護送喔 就是請他上救護車
說你現在精神狀況不好 我們必須保護你到精神疾病機構
然後送到精神疾病醫療機構 再給醫生處理
過程我們也不能壓著他或是綁他
最多就是多一名員警陪同
他發作時協助壓制而已
再除非他整個人已經陷入瘋狂狀態
有強烈攻擊傾向已經無法理性用語言溝通
救護人員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19條
(救護人員是消防員 消防員正式名稱是消防警察
應該適用警執法
可以拿棉布固定組把他手腳固定在擔架上面
在不傷害他手腳的情況下固定住他
然後再保護他送到醫院給醫生處理
因此
要是社區有精神病患
感覺很危險無法預測他的下一步行動
你感到害怕叫警察消防隊來
但他本身沒有攻擊意圖
基於他的人權 我們也不能送他到醫院
這部分有三個案例
第一個是肥宅社區一個老婦人
在家激烈打罵 我們到場後無法溝通
於是將他固定綁好
為了不讓他傷害自己或別人
然後保護他送到醫院
第二個是轄區大樓有個智能障礙跟精神障礙的
跟家人爭執中推了自己妹妹一下
(他真的有妹妹 不是我們共同幻想出來的
被認定有攻擊意圖 但還能聽話溝通
我們沒綁他 請他上救護車 家屬陪同一起去醫院就醫
第三個很扯
報案有精神異常案件
到場後是40歲中年人跟70歲的老爸在吵架
老爸嘴不過兒子就說對方有精神病
要我們綁他去醫院
這當然我們沒權力這樣做
就給現場員警處理了
結論
精神疾病就是這樣
只有專科醫師能夠判定能不能強制關起來治療
第一線醫護人員只能協助保護到醫院給醫師判斷
除非有明顯攻擊意圖或瘋狂狀態
我們才能用比較侵權的方式固定住
然後保護到醫院給專科醫師判定
但是依這個案例
精神障礙平常有可能跟正常人一樣
或是沒有那麼明顯的攻擊意圖
但有一天就突然爆發傷人
或是依台灣人家醜不外揚的習性
很多可能已經需要送醫的就讓他在家
然後釀出悲劇
所以你覺得身邊的家人有這方面問題
就前往就近適當的醫療機構尋求專業協助
精神病不全是絕症 可以控制改善的
最後肥宅不是精神疾病專業啦
但第一線人員工作的法規就是這樣
有哪邊有錯歡迎拉正一下
作者: syearth (sysearth)   2018-03-25 17:04:00
人權團體:被精障人士砍死 算你衰
作者: Yuwuen (遊玩)   2018-03-25 17:05:00
4縮 現場怎麼知道是精障身分?隨身攜帶讀卡機嗎?還是有紋身
作者: RNADNA (核酸)   2018-09-06 23:12:00
掀女同學裙子
作者: watashiD (watashiD)   2018-09-06 23:12:00
沒簽聯絡簿,我真的超不愛簽聯絡簿的~一個月簽一次
作者: Greedyman (拒吃冷凍蔬菜)   2018-09-06 23:13:00
樓上真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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