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分兩類,一類去工廠當勞工。
一類是去家庭照顧弱勢者(失能或失智者)。
後者的「雇主」又分為強勢雇主與弱勢雇主。
強勢雇主如果欺壓外勞,這是台灣新聞偶爾報導的。這種雇主該被譴責、外勞無責任。
所以某些視野不廣的網友一直不知道還有下述情況:
弱勢的雇主,例如本身也就是老貧弱的人。他的親人只剩下另一個失能失智者,
兩個人相依為命,沒有其他親人可以當雇主。
如果這個家庭請的外勞比較不幸遇到很惡劣的,那麼這個弱勢雇主還真拿外勞沒辦法。
至於惡劣外勞會怎麼欺負弱勢的被照顧者,各位自己google。
在弱勢雇主沒有欺壓外勞(老貧弱的雇主也沒力氣欺壓外勞)的情況下,某些外勞拿喬當
老佛爺,比如說整天滑手機玩遊戲,完全不幫臥病在床的失能失智者翻身,導致患者生褥
瘡。如果雇主請外勞不要一直滑手機好幾個小時而疏於照顧患者,老佛爺就不爽了,開始
搞沒有反抗能力的雇主或受照顧者。
當然,外勞不會去毆打受照顧者。這容易被抓包,有刑責。但各位的腦袋要知道,比如說
但若外勞餵她覺得照顧得很煩所以讓外勞心情不爽的失智者吃糞便,各位認為不惡劣嗎?
失智者正因為失智,就這麼吃下糞便,而親人雇主因為也是老貧弱,加上不是每時每刻
跟在失智的親人身邊,後來才湊巧發現這種情事。
某些網友可多google,了解一下現實。
有人說:那就「換」另一個外勞啊。這就是沒經驗的風涼話了。
依照台灣政府白爛的對於家庭型外籍看護的政策,在這類「外勞」的「供需」市場上,
是有「quota」的。一個外勞配一個被照顧者。不做的外勞,就要馬上回母國離開台灣。
各位以為「隨時都有多出來的其他『空閒候補』外勞在『台灣』待著」來讓仲介可以
提供給「想換掉目前惡劣外勞」的雇主嗎?
除非加上「同時」有其他家的惡劣外勞被中止雇傭契約,兩家才能「互換」「惡劣外勞」
.....然後繼續被「新惡劣外勞」荼毒,這什麼跟什麼?
至於若「重新申請」從某個外國「新聘」一個外勞,這裡告訴大家,「行政實務」是
3~4個月。在這4個月內,老貧弱的雇主的其失智失能的親人,會不會因為缺乏照顧而身亡
都不一定咧!
至於「比較容易有人選」的「台籍」看護,若要做到外勞看護的工作範圍,
行情是每月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