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epsiBlue (PB)》之銘言:
: 此外,教育部在107年1月10日收到台大的申請後,隨時可以聘任新校長,但違法不加
以聘
: 任,至今已經超過了3月18日的最後期限,使台大2個多月没有校長,不但構成公務員
怠於
: 執行職務的國家賠償責任,同時也構成刑法第130條的瀆職罪。
大律師 快去打國家賠償官司啊!
全 LAW版沒有半個律師承認贏過國賠
你們簡單的紅綠燈壞掉都贏不了(輸給紅綠燈並沒有直接砸死行人 這個交通局大絕招)
何況這是特別難贏的
你要舉證有何具體財產上損害啊?或者人格權損害
沒有校長對大學有何損害?這可難倒你們了 說不定還有獲利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