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1 23:57聯合報 記者周宗禎╱即時報導
台南市林姓男子去年底騎機車被警方查獲酒駕,酒測質高達每公升0.76毫克,因他是已是
第7次酒駕被查獲,他辯稱早已戒酒,當天是慶祝女兒滿月,喝了米酒雞湯,而為了送滿
月酒給親友才騎機車外出,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累犯判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檢察官不服上
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時發現,被告竟又再今年1月27日第8次犯酒駕公共危險案,改
判8個月,不得上訴。
酒駕被查獲未肇事,即使酒精濃度過高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除非累犯,多經簡易判決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了事。這次被告以「因慶祝女兒滿月」、非故意喝酒也未肇
事,被判6月徒刑仍可易科罰金,也就是每天1千元折算、繳6萬罰款就沒事。台南高分院
合議庭會改判少見的8月徒刑,是認同檢察官判決過輕看法,認為罰款無法嚇阻被告再酒
駕,必須加重刑責入監,才可能有效「懲儆」,嚇阻再犯。
心得:沒事兒沒事兒~~南部人的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