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MX (這學期要加油阿~)》之銘言:
: 「林在吳準備離開停車場時,拿車內的鋁棒擋住他去路,並攻擊吳。
: 吳在推倒對方後報警,林被診斷出頭部外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水腦症,
: 後來還喪失嗅覺。」
: 如果是制服後還毆打對方當然是不符合正當防衛,
: 但是只是推倒對方就可以造成顱骨骨折和顱內出血,這是天生神力吧?
: 這裡有篇公設辯護人的講法
: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504/1347649/
: 判決書裡面特別提到:
: 被告"吳男"身高178 公分,體重122 至125公斤,
: "林正奇"身高167公分,體重62或63公斤。
: 是說法官認為如果太壯碩,自衛就該斟酌力道?
我反對!法官大人,在大不列顛第一百五十九頁的案例,
一個年僅十二歲的英國男童與他的三個哥哥,為了爭奪一百英鎊而發生爭執,
竟然用刀把他們三人殺死。
各位,一位年僅十二歲的男孩,居然可以在盛怒之下,
用刀把三名比他強壯的哥哥殺死。
換句話說,死者雖然身型較矮小,但並不表示死者一定沒有能力對被告造成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