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53歲楊姓男子,酒後思淫慾,在清早街頭,見短裙輕熟女、35歲范姓女子獨站騎樓,趁范
女專注滑手機之際,在她背後「打手槍」,甚在高潮之前,膽大妄為貼近范女身後不到30
公分之距,噴精在范女外套上;苗栗地檢偵查,認楊男涉公然猥褻,且也致范女外套不堪
使用,依公然猥褻、毀損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請法官從重之毀損罪嫌論處。
楊男為桃園市人,單身未娶,受雇到苗栗縣替人從事農務零工。楊男於2017年11月19日清
早7點20多分,徒步行經大街一間轉角店家騎樓下,見穿著短裙的范女,獨自站在騎樓馬
路邊,因當時店家尚未營業,竟在繞至范女視線外、身後約5公尺處的騎樓柱旁,將褲子
拉鍊拉下,掏出「老二」,看著范女「打手槍」。
楊男經過約莫1分鐘的「熱雞」後,朝范女靠近,先在離范女約3步之距,掏出「老二」搓
揉,接著在快達高潮之際,貼近范女,在范女身後不到30公分的近距離,將精液噴在范女
臀部上方的外套上。
楊男逞慾後,「收槍」快意離去,范女因專注於「低頭」滑手機,當下渾然不知,因精液
滑落滴到後小腿,范女才察覺外套靠近臀部區塊,有不明體液,報警處理。
警方循線將楊男追查到案。楊男坦承因太久沒有發洩,事發當時還在宿醉,見范女豐腴誘
人,才會「凍未條」。警訊後,依公然猥褻罪嫌將楊男送辦;范女也因外套遭玷污,另告
楊男涉及毀損罪嫌。
因毀損罪的構成要件為致令不堪用,檢察官就此部分偵查時,一度陷入思量,因范女的外
套雖沾上精液,但嚴格說來「洗淨即可去除」。不過依常理,一般人也棄之唯恐不及,包
括苗檢檢察長柯麗鈴也直呼「怎麼可能洗淨再穿?」
因此,檢察官認為「致令不堪用」不限於破壞實體,只要依物的使用性質,有相當程度的
難再使用即屬之;遭噴精的外套縱有清洗之可能,但因曾沾染陌生男子的精液,也會讓范
女心生厭惡、無法再穿,也就意謂外套已喪失穿著的正常使用功能,屬毀損行為。
因楊男坦承犯行,行動自由並未受拘束,警方也將他列為「重點關懷」對象,避免再有其
他女性受害。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23259?utm_mediu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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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1
還是是5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