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拔管派一直想拉112法律教授出來背書
不過112法律系教授們口徑倒是頗一致的
校長遴選是否屬大學自治事項不要來問我去問法院wwwww
看到112法律教授們龜成這樣也實在是令人啼笑皆非
真正出來直球對決的也只有顏厥安一人
其他人似乎不想碰這混水
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415699
https://hackmd.io/s/B1nCtSQCM
法律院柯格鐘:我是法學院代表,柯格鐘(笑
關於這個事情是不是可以提供法律上的意見供參酌,我們現在面臨的情況,可能三分鐘講
不完,現在教育部已經用五月四號函否決台大遴委會的決議凳,他們認為遴委會是委任的
單位,所以他只是否定委任的決議,不構成對台大的行政處分,如果台大認為這是自治範
圍,那就會變成台大自己委任做出的決定,等於是否定台大的決議才會有對外的效力,所
以如果要提出救濟,要先解決這個問題,但是在其他案例,實例上的看法,並不支持這種
見解,因此如果要做相關行政救濟程序,並不是我們在會議裡講大學自治範圍到哪個程度
,那校長遴選這個部分,是不是屬於大學自治也還有爭議,我們可以表達意見但不一定可
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這個必須經過我們的評估,
至少目前在實務的做法,從成大的案子來看,並沒有很支持作為一個對外效力的行政處分
看法這件事,所以要做訴訟程序的救濟的話,大家講自治範圍到什麼程度,大法官主要是
講到是教學、研究、學習三部分的自由,校長的部分在學界上是有爭議的,因此如果要實
務的訴訟救濟程序的話,因為校務會議裏頭去談大學自治的程度,我們這件事情是不是能
夠獲得法院的支持,或是肯認這部分需要經過專業評估,確認救濟程序是可行,因為如果
是內部處置的話,我們不是相對人。台大需要專業評估專業程序是否是可行的。那也因此
在這個問題上面們會有困難點。(三分鐘到)
柯格鐘:第二次發言,我的意思是如果今天校務會議要做出行政救濟的話,應該要再請教
其他法律專家,我稍微簡單的看了一下,可以看一下文件喔,如果校務會議要做出決定的
話,需要教育部再來說明清楚喔。(…)他那整個的說明內容喔,第二段認為教育部有其
監督的權力,不是我們說了算喔,還是要回到法治條例,不是說自治機關可以想做什麼就
做什麼,還是需要受到法律機關的監督喔。我們的遴選委員程序其實沒有符合程序的喔,
從教育部的角度來說,其實我們的程序是有瑕疵的,我是希望可以再行評估(被卡)。它
必須要回到法治國家,法院才是決定是適法性監督合法的單位,不管你在講地方自治的案
件,大法官都肯認自治機構要受到是法性監督,第三點主要去談遵守程序法規範,第四點
是遴選委員會組成不符合前面第三點談到的程序,也就是程序和組成有瑕疵的,第五點主
要在談我們,主要希望遴委會做決定(時間)
(第二次發言只是覆述公文內容是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