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angbsd (............)
2018-05-14 19:46:37※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台大要教部速聘管中閔 李茂生酸:這2點優
: 時間: Mon May 14 19:10:1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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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之銘言:
: : 先不說教育部找了好久,還找不到法令這件事情。
: : 其實大學自治是憲法位階的原則,對於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
: : 如果法令無正當理由侵害大學自治,是會被認定無效的。
: : 所以大學自治,確實是高於法令的。
: : 一個違憲法令而無效的,確實是比一個合法的行政規則還blue的。
: : 不過最終,行政院要把他依哪個「法」講出來,才有辦法討論這個法令的效力。
: : 教育部這樣心安理得,幹嘛公文這樣閃閃躲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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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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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大是行政機關.
: 2.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是受委託執行公務的團體(視為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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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單位執行校長遴選事務皆屬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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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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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大身為行政機關, 自始即知遴選委員蔡明興與校長候選人管中閔之關係,
: 卻未對此善盡監督之義務, 形成僅對管中閔有利之局面,
: 有違一般法律原則.
: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
: 一般法律原則裡面包括行政機關行政要公平(公平原則),
: 不是法律沒有明訂就可以大小眼.
依你所言那中研院的人不用比照嗎?別忘了,就資進黨打的利益迴避影響投票結果
遴選委員中中研院跟候選人的關係更密切,更能影響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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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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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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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受委託執行公務,
: 對於應清查之事務未詳盡清查, 致生爭議,
: 除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外, 亦違反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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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 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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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vec (鄉民) 2018-05-14 19:58:00
真的是超級鬼扯蛋然後你覺得應該要迴避的原因 是因為怕有利益關係所以你覺得自提迴避 結果沒有迴避 就不存在利益關係嗎???聽你在....所以如果蔡董不講 然後投了管 叫有利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