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劇場我好像有看過
國小老師說:這次班會要選出班長喔!請大家提名人選,老師這邊先提家長會長的小孩阿
福,他認真負責,父母又常常捐錢給班上...(叭啦叭啦下刪一千句)
班上其他人提出另外兩個候選人,大雄,胖虎
老師:(這兩個白吃怎麼可能當選哈哈哈)好喔,老師對人選都沒意見喔!同意了老師會依
照最公正民主的投票制度來表決唷!
結果胖虎以半數票壓倒性獲勝選
老師:(幹!怎麼可能)同學們...這次的選舉結果不算數,胖虎上次抄襲靜香作業,道德有
瑕疵!
靜香:老師抱歉,其實是我抄胖虎...
老師:(靠北!現在來承認是怎樣)胖虎上次籃球比賽跑到隔壁班冒充當代打,違反規定沒
有榮譽心
隔壁班導:老師不好意思,胖虎只是過來指導球員,並對選手演講運球投籃規則而已啦…
老師:(幹!忽然冒出來是嚇死誰)各位同學,小杉有在胖虎家雜貨店打工,小杉這一票沒
有迴避利益,這次班會投票沒有先對同學審查資格,整個過程人員都有瑕疵,選舉結果不
算數!
全班嘩然抗議
老師:安靜!我是老師,班長要選誰本來就是我要同意(吵死了!誰當選當然是我說了算)
,全班重新投票!對了,侯選人資格規定要改一下,有家裡開雜貨店的同學或是在雜貨店
打工的同學,都沒資格參選跟選舉權唷~>_^
最後阿福順利當選班長
※ 引述《SangoDragon (SANGO)》之銘言:
: 我不是法律系
: 但我用基本邏輯判斷都比哈佛法律強
: 如果教育部只有聘任權,沒有否定權或質疑權
: 那麼如果選出一個殺人犯或者奇怪的人
: 教育部都不能吭聲???
: 笑死了
: 國立大學的主管機管是教育部
: 這就是我討厭法匠的原因
: 很多法匠一直在般法條,卻完全忽略現實
: ※ 引述《lin9la (飲酒啦)》之銘言:
: : 叭噗啦
: : 各位知道為什麼沒有法律系的教授願意出來背書嗎?
: : 認真找了判例,原來如此,
: : 有了這判例,誰還要淌這混水呀?
: : 判例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 : (可找《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105訴字74號》633-640行有以下文字)
: : 《自94年12月28日修正以後之規定,
: : 聘任國立大學校長權限明定在教育部,
: : 是決定國立大學校長之行政權限屬教育部,
: : 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再者,
: : 依上開行為時大學法第9條第2項規定,
: : 參與前階段遴選程序之國立大學遴選委員會,
: : 係依各大學組織規程設置之校內委員會,
: : 並非獨立機關,其作成之決定,
: : 尚無從逕自對外生何規制效果。準此,
: : 自94年12月28日修法後,雖將遴選人數
: : 由2至3人改為 1人,然聘任權限仍屬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