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述一段法院的陳述
所指貞操,乃指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之自主決定權。性行為之對象是否已
婚,因涉及該性交行為是否為民、刑事法秩序所容許,屬於性自主決定權之重要事項,在
一般情形,隱匿已婚事實,致對方不知而同意性交,即有害於貞操權,得請求損害賠償。
但若係從事性交易或有相類脫法行為,有關性交與否之決定,重心已挪至金錢與價碼,單
身與否對於性行為之決定如已被淡化,則縱受單身欺瞞者,亦不能據以主張貞操權受到侵
害,自不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
很少聽說過男性主張貞操權!?
因為兩年後兩位成年男性也會結婚
(未成年的不考慮,某些人別想染指)
是不是貞操權是女性的專利阿?
女權自助餐的一道配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