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遴委遭約談 北檢:為釐清案情有必要
https://news.tvbs.com.tw/local/925318
2018/05/23 23:06
針對媒體今天報導,北檢約談台大遴委「比白色恐怖更白色恐怖、非常壞心」等內容,北檢
今晚第二度發新聞稿澄清表示,為釐清案情有訊問部分遴委的必要,也依法辦理相關程序。
台北地檢署表示,偵辦台大校長候選人管中閔遭告發案,起因於國人質疑台大校長候選人兼
職與遴選過程的公正性問題,可能涉有偽造文書及背信等罪嫌而進行告發。
北檢指出,候選人兼職是否合法、遴選過程中是否有如實揭露相關兼職身分,以及遴選委員
與候選人間,是否有遵守相關利益迴避原則及規定等,均為本案調查重點之一,而且相關會
議紀錄內容均僅「簡略」記載,故有訊問部分遴選委員以釐清案情的必要。
新聞稿提到,台大校長遴選過程雖有會議記錄,但內容均僅「簡略」記載,且相關各次會議
並非全體遴選委員均全部出席,為還原遴選過程及各該會議討論的過程,且在涉及上述告發
質疑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的必要範圍內,北檢以證人身分訊問全體21位遴選委員中的5位。
北檢表示,這5位遴選委員分別為召集人、業務主管機關代表、學院代表等;在他們的同意
下,檢察官安排適當時間使其到庭說明,且均依法辦理相關程序,並無讓出庭的遴選委員們
有人心惶惶情形,部分媒體的錯誤報導容有誤會。
新聞稿最後提到,為協助司法機關發現事實的真相,證人作證為國民應盡的義務,且依刑事
訴訟法第175條第4項規定,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24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
限,有人稱必須事先以書面傳票通知,否則違法等,實屬誤解。
此外本案是以電話傳喚證人,多數作證的遴選委員對檢察官以此方式保護證人隱私表達感謝
與支持,也未聞有對檢察官此種方式持有異議或不滿者。(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