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風傳媒
2.完整新聞標題:
吳茂昆任校長時兼任慶富集團基金會董事 徐國勇:屬非營利性質,不必校方同意
3.完整新聞內文:
教育部長吳茂昆4月上台後,火速退回台大校長遴選的人事任命案,沒想到吳本人2012年
到2014 年,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期間,擔任慶富集團「陳水來文教基金會」董事,也被立
委質疑未向教育部申報,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今(24)日為吳辯護,強調大學教職員兼職
規定,「僅針對營利事業」,吳茂昆擔任基金會董事屬於「非營利」性質,「不必校方同
意。」
台大校長遴選當選人管中閔,去年6月擔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未經台大校方同意兼任
該公司薪酬委員會委員,其引發的「違法兼職」爭議,迄今仍然持續延燒,4月初代表法
務部,出席教育部台大校長遴選爭議「跨部會小組」的法務部次長蔡碧仲,昨天在立法院
備詢時,針對吳茂昆兼任「陳水來文教基金會」董事表示,「吳茂昆違法,不代表管中閔
可以違法。」
今天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再度有媒體追問蔡碧仲說法,是否表示法務部認定吳茂昆「違
法兼職」,徐國勇表示,基金會屬公益性質性質,不能營利,「這在民法規定得很清楚,
教職員不能兼職,我們指的營利事業,吳茂昆擔任董事的基金會不是營利事業,不必校方
同意,沒有違法的問題。」
徐表示,吳茂昆針對基金會董事兼職問題,已把相關爭議講清楚,向社會大眾說明,同時
也清楚表示,「若有違法會下台」。
針對蔡碧仲「吳茂昆違法,不代表管中閔可以違法」說法,徐國勇強調,不管吳部長有無
違法,在法律上,一個人不可以用他人也違法,主張自己違法正當,不能以人違法主張自
己行為合法,蔡碧仲政務次長講的就是這個概念,就像一群人闖紅燈,別人沒抓到,所以
不能罰,「不能以違法事實,為自己脫罪。」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www.storm.mg/article/441203
5.備註: 徐發言人不是法律系的嗎?
校長是行政職,已經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兼任之許可1)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14條之3(兼任之許可2)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
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