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8-05-25 13:20:51→ laggla: 更何況公務人員利益迴避法及大學校長遴選相關規定沒有一條05/25 12:16
→ laggla: 說明獨董和副董事長間該迴避,不應該無限上綱。05/25 12:17
這是法解釋學的問題
也就是遴選辦法是列舉還是例示規定
列舉規定是說以法律只管有規定的
沒規定的法律不管
例示是法律沒辦法講完所有情形
所以只規定幾種情形,但是有類似情形也管
舉個例子好了
遴選辦法沒有規定當校長候選人賄賂遴選委員的時候該怎麼處理(這個是刑事賄賂罪沒問
題)
假設某個超級有錢人想要當大學校長為家族爭光
送給每個遴選委員一個人1000萬,最後當選大學校長
如果遴選辦法是列舉規定
因為遴選辦法沒有規定賄選情形怎麼處理
所以當選有效的
(有人會說應該要被抓去關,但是無罪推論原則三審確定前都可以執行校長業務)
如果是例示規定
連指導論文都不可以了
舉輕以明重,賄選也不行
那遴選辦法是例示還是列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