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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官司打輸雞腿哥! 高院:公眾人物應負較大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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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紅人「館長」陳之漢,不滿「雞腿哥」周金銘在「17直播社群平台」上誑稱「我是他
師伯,他媽的,我要被他大小聲喔..還要被他幹譙喔」,認為對方透過自己人氣炒作牟利
,求償100萬元並要求道歉。一審時,新北地院判周須賠5萬元,周上訴。高等法院今廢棄
原判決,周不用賠館長。
陳之漢為鐵木真健身館(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館長,時常以臉書直播方式講解、說明健
身觀念,近來也常針砭時事,有不少支持者。周金銘2016年間,在網路通訊軟體LINE「雞
腿幫」群組中,以暱稱「平凡的小咖」陸續表示「他沈迷網民的崇拜造神但忽略了現實的
重要贊助再多的協會認證也沒用」、「被洗腦的太嚴重了」、「狂妄自大跟一群腦粉害死
他自己」、「未審先判就已經先觸法狂妄自大害死自己」等言論。
高等法院認為,雙方當時因周金銘在「17直播社群平台」上發表的言論起爭執,周在群組
與他人對談時講出這些話,內容應屬「意見表達」。而「館長」陳之漢有高知名度,是網
路名人,所發表的言論也常為媒體所報導,屬公眾人物,且因他較容易經由媒體、社群平
台發表意見,「甚或賺取利益」,理應負有較大程度的容忍,接受公眾檢視。
高院認為周金銘的這些言論,無非出於自身接收陳之漢相關網路訊息、媒體報導,並針對
兩人的紛爭,「善意抒發個人主觀價值」,屬可受公評之事,在民主多元社會,此主觀價
值判斷應予容許,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陳之漢是公眾人物,應負較大程度的容忍,就算
周的言論有貶抑之意,措辭刻薄、誇大,但還不是以偏激不堪的言詞謾罵,應為民主社會
所容忍。
高院認為,其中一句「被洗腦的太嚴重了」,從前後對話內容來看,應非指陳之漢,而是
指網民。周的言論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評論,就算尖酸刻薄,仍受憲法保障,陳之漢請求
賠償無據。本件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