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限100的高速公路,因測速槍可能有誤差,所以可以有+/-10公里的容許值
一方面避免每次開罰都被申訴儀器精準度,一方面有助車速提升且不觸碰法規
但ETC是點到點,紀錄的是時間,固定的是距離,這兩樣的誤差都小到可以忽略
所以找不到應該要給+/-10公里容許值的點,超速就必須罰,不然是瀆職?
可以預見大家也不敢貼100去開,沿路應該都是時速90KM的車。
原100公里路段+容許值10公里=110公里最高速限
實施ETC測速後,變為平均120速限+自主限速-10公里=110公里速限)
ETC測速可行,但必須速限調高20KM,才符合現在的國民使用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