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ul (腹內原來草莽)》之銘言:
: 藏匿的話該當何罪?!
: 不會又要上演我兒子很乖
: 都是別人的問題的戲碼吧?!
: 館長說了一命抵一命
: 那就看要怎麼來處理了
: 海陸的弟兄是不是要讓這些人得到應得的報應?
屋主兒子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164條第1項
藏匿犯人或使之隱蔽罪
客觀上 ,依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377號刑事判決以為,刑法164條第1項第2項之藏匿人
犯罪或使之隱蔽頂替罪,所為之犯人係指違反刑法之人而言;祇要事實上違犯刑法,即為
犯人,至於國家司法機關對之己否開始刑事追訴、是否業已判決、均不在所問,故偵查中
之嫌疑人,起訴後之刑事被告,判決確定後之受刑人等固然均為犯人,縱係尚未為人所逮
捕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亦為本罪之犯人
按上開所揭示,屋主兒子藏匿洪偉智係為164條之客體,而屋主兒子自開始藏匿犯人之持
續行為,使國家偵查審判之司法權無從進行而遭受侵害;主觀上,屋主兒子具故意 故構
成要件該當。
無阻卻違法事由
且具罪責
屋主兒子成立164條第一項藏匿犯人罪
宣告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本案定讞 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