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bmouse (BB)
2018-06-13 12:39:45用國安法來辦已經算很輕了。
基本上台灣的這種賣國賊都用國安法在判,真的是過太爽。
真的該用刑法外患罪來判
中華民國邢法外患罪
第104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3 條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光這兩條就可以抓一堆賣國賊出來了啦。
要不是台灣民主法治發展至今怕有冤獄栽贓。
我看一堆跟對岸偷來暗去的早就關好關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