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有個保全搞上小妹妹
雖然最後是只有認定兩次
但各別被判三年多
一般我這種法盲來想
阿不就是要關六七年嗎?
不的
合併執行三年十個月
那到底一罪一罰的意義在甚麼地方?
阿就說與未成年性交直接判三年十個月不很簡單嗎?
為啥要這麼麻煩?
且我看獵人可以判到百年以上
這不是挺好的嗎?
為啥台灣合併執行反而變少?
如果說法官覺得犯人在某次犯罪
應該要付出三年多的自由刑代價
而每次犯罪都是獨立的狀態
怎麼看都應該要累計啊
如果合併反而都變少
那不是在鼓勵犯人
犯罪數量越多越划算嗎?
而且
少的那幾年是誰要吸收?
被害人還是法官?
還是被誰給汙去了?
請熟知法律知識的鄉民幫忙解答一下
感恩
作者:
syearth (sysearth)
2018-06-14 15:20:00法官:可教化啦
作者:
impose (向左走還是向右走)
2018-06-14 15:22:00早期連續犯,確實可能只算一罪
作者:
pierreqq (葉子上的風)
2018-06-14 15:23:00文組還有 肇事責任比 跟 應注意未注意的大決沒出來呢
作者:
pierreqq (葉子上的風)
2018-06-14 15:24:00這是文組的浪漫
作者:
yuugen2 (馬英丸)
2018-06-14 15:36:00真的很白痴,法匠們出來接受挑戰啊!
作者:
impose (向左走還是向右走)
2018-06-14 15:37:00車禍案件幾乎都是依鑑定結果,法官自行認定的其實很少
因為法律人很注重法律論罪的程序 所以... 你懂的
作者:
impose (向左走還是向右走)
2018-06-14 15:38:00不採鑑定報告的判決比較不好寫,也容易被上級審撤銷判決會說你應注意而未注意,大多是鑑定報告就這麼認定了
作者:
yuugen2 (馬英丸)
2018-06-14 15:41:00樓上 講的跟一罪一罰無關吧…
作者: mu178 (阿魯巴原蟲) 2018-06-14 15:42:00
因為單純的犯罪情節不是一加一這樣認定 好比一次偷100萬被判1年半 一次偷1萬元偷100次 每次被判2個月 難道你覺得他的可惡程度是2個月×100次嗎 其實和前者是差不多的這其實是我國後來廢連續犯搞出來的問題 像過去的連續犯 或
作者:
impose (向左走還是向右走)
2018-06-14 15:44:00我回這個是因為有人提到肇事責任和應注意未注意
作者: mu178 (阿魯巴原蟲) 2018-06-14 15:45:00
是現在的日本 或是某些國家 偷100次 或是 與幼女性交100次
合併執行會讓你有賺到了的感覺…照一罪一罰都百年起跳
作者: mu178 (阿魯巴原蟲) 2018-06-14 15:46:00
去用很薄弱的證據 認定被告先前99次的犯行 因為被告自白了也因此在亂廢連續犯的情形下 只好用這種折衷的方式定刑犯一次被抓到判刑後 再犯就不會定刑了 你這個例子不對會定刑的是犯很多次 然後一次被查獲的情形
作者: a637a637 (ambar) 2018-06-14 15:50:00
宣告刑和執行刑
作者: mu178 (阿魯巴原蟲) 2018-06-14 15:50:00
實務上像是鬼父性侵1000次那種 都是鬼父還算願意認罪 然後
作者:
AnnaOuO (AnnaOuO)
2018-06-14 15:50:00藍染被判2萬年
作者: mu178 (阿魯巴原蟲) 2018-06-14 15:51:00
檢方就會問頻率時間 再去推次數 真要較真一次次否認下去可能前999次就罪證不符無罪 在被告自白下 法院就只能判了換個角度 法院真的判了前999次無罪 就等著被媒體幹翻吧也因此在被告還算願意認罪的情形下 更不可能直接乘以1000
作者:
AnnaOuO (AnnaOuO)
2018-06-14 15:54:00話說我看到原文了 你說為啥不能學國外合併判100年那乾脆什麼都跟著國外走就好啦 順便學國外廢死每個地方就該有每個地方的玩法
作者: mu178 (阿魯巴原蟲) 2018-06-14 16:07:00
哪有每個國外都合併判100年的 像鬼父在台灣1000罪加起來好幾千年 合併定執行刑30年被罵死 但日本就是1000次 判一個罪 也許就20年 反而大家無感 像美國那種搞法的很少而且有時候台灣根本還高到讓很多人覺得不可思議 不講別的就講本版最常提的李宗瑞 就是這種情形
作者: a637a637 (ambar) 2018-06-14 16:32:00
這是競合論的問題吧 簡單來說 就是要對行為人的所有犯罪作出充分而不過度 不重複的評價 而之所以不用直接相加是因為不適當或不可能 舉例說明 在一年內犯30次竊盜罪假設皆判一年 相加就是30年 而普通強制性交罪最重也只判10年 如果竊盜慣犯關30年 強制性交犯關10年 聽也知道罪刑並不相當 所以我們才會用競合論處理
作者: mu178 (阿魯巴原蟲) 2018-06-14 16:36:00
對 好比原po舉的例子 和少女合意性交1次判3年多 但如果今天兩人如膠似漆 10天內做10次 難道要關30年? 當然不是 因為這種情形 對少女身心的戕害和只做1次差別不大 略增刑度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