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惡意殺死人的犯人
因為辯護律師的口才、專業、計謀、個人私利...
無所不用其極的替惡意殺死人的犯人說好話
無論法官是接受辯護律師其說詞或有其它的考量
判決時法官總以「有教化」,判決免死
當有一天惡意殺死人的犯人因為假釋或特赦被釋放
當此惡意殺人犯回到社會之後
若再次的惡意殺人致死
這時候受害的家屬
可以使用「業務過失致死罪」
來告辯護律師和判決惡意殺人犯「有教化」而免死的法官!?
註:
因為辯護律師和法官當初的認知和判決錯誤
導致其執行業務時產生過失
最後造成原本不必死的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