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宅求復合不成 寄前女友裸照到就讀學校「請嚴加管教」
新北市洪姓宅男,在網路線上遊戲結交苗栗縣林姓少女;他不滿被少女分手,將20多張的
少女裸照,寄送到少女就讀高中的公務電子信箱,指名道姓寫「貴校學生在外行為不檢,
請嚴加管教」。校方報警並關懷少女,驚悉少女曾在國中時,與洪男發生性行為 ;洪男
罪加一條,被苗栗地檢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幼年男女性交及猥褻罪」
起訴。
檢警調查,23歲的洪男,高中肄業,沒有工作,雖家中經營火鍋店,但鮮少去幫忙,成天
幾乎窩在房間內玩網路線上遊戲,是個宅男;洪男於前年透過網路線上遊戲,結識當時就
讀國中3年級的林姓少女,雙方進而發展為男女朋友。
洪男趁一回少女放學後空檔,開車載少女到摩鐵,雙方發生性關係,並拍下他和少女、或
少女個人的多張裸照。
少女上高中後,跟洪男提分手,但洪男不肯,苦苦哀求少女復合不成,「見笑轉生氣 」
,揚言要把少女裸照公開。少女雖擔心裸照被公開,但受不了洪男騷擾,將與他的相關通
訊封鎖、逃避。
洪男於去年12月間,將20多張的少女裸照,傳送到少女就讀高中的學校公務信箱,指名道
姓寫「貴校學生在外行為不檢,請嚴加管教」。
校方驚見報警,並對少女進行輔導、關懷,少女哭訴,與洪男是在網路線上遊戲認識,曾
為男女朋友,但交往後,發現洪男總是要她拍露點裸照,她覺得變態,就漸漸疏離並提分
手。
警方北上將洪男拘提到案,並在洪男的電腦硬碟內,發現60多張他和少女、或少女個人的
照片,其中少女裸露的有40多張。洪男坦承因想與少女復合不成,才以此報復。
檢方指出,洪男與少女未滿16歲時,發生性行為,涉犯刑法「與幼年男女性交及猥褻罪」
最高可處7年,另洪男傳送少女裸照到少女就讀高中的學校公務信箱,又涉犯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中拍攝、散佈兒少色情照片,最高也可處7年。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73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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