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新頭殼newtalk | 謝莉慧 綜合報導
2.完整新聞標題:
上訴到底!婦聯會未提供「勞軍捐」相關資料被判違法
3.完整新聞內文:
婦聯會前年未提供「勞軍捐」相關文件及收取數額等資料給內政部,
遭依人民團體法規定,予以「警告」處分,對此,婦聯會不服訴願駁
回後提出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今(29)日下午判婦聯
會敗訴。對此,該會主委雷倩領各級主管親自到場聆判,在聽完判決
後表示,「我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
內政部於2016年根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一項規定,因婦聯會以年代
久遠不提供勞軍捐相關文件及收取數額等資料予以警告處分,結果婦
聯會不服先提行政訴願後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該案於20日在於台
北地方法院新店行政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完畢,今天宣判。
對此判決,婦聯會主委雷倩表示,對於法院在本案沒有捍衛人民的正
當權利,任由政府擴權行使公權力之判決結果非常遺憾,婦聯會一定
會提起上訴,捍衛自身合法權益。她說,法治是民主基礎,而司法是
小老百姓對抗行政機關濫權唯一的希望,對於法院在該案沒有捍衛人
民的正當權利,任由政府擴權行使公權力之判決結果非常遺憾,所以
,一定會尋求司法救濟,提起上訴,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該案於20日的庭訊中,婦聯會律師柏有為承認有勞軍捐,但質疑依據
哪條規定必須提出資料,且行政機關不能沒有法律依據就做成處罰,
否則就是「扣帽子」,且勞軍捐款的性質是出於各界意願,不是課稅
,因此,該筆款項並未涉及稅入或稅出,沒有涉及不法。
內政部代表則以3 點主張反駁指出,一、依據人團法等規定,婦聯會
2007年就應該清楚提供相關資金資料給內政部,但婦聯會始終不理,
才會做出最輕的警告處分;二、婦聯會自1955年起利用行使公權力機
會,長年收取勞軍捐,且有大量資金流向特定政治陣營,已嚴重妨害
公;三、婦聯會雖在該案中以資料不齊全為由,拒絕提供勞軍捐明細
,但就內政部所知,婦聯會在高等行政法院與黨產會間訴訟卻能提出
勞軍捐明細,可見得非不能為而是不想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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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talk.tw/news/view/2018-06-29/129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