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te1004 (本日最台肯)》之銘言:
: 我是覺得對台灣政治現況蠻無力.......
: 單純就事論事的話
: 舉個例子
: 民國100年你申請了一樣許可證明,主管政府單位來會勘,審核,認定都通過了
: 還來一個正式公文請你依函辦理
: 你也照做了,數年來使用情形跟當初申請時候一樣沒有變動
: 法令也都沒有變動
: 然後7年後收到同一主管政府單位來函說你是違規
: 不知道這樣的情形 到底是誰的錯????
: 以下開放討(ㄒㄩㄢˇ)論(ㄗㄜˊ)
也是單純就事論事
你的狀況簡化了許多
7年後 同一主管政府單位來看
發現就使用狀況和規範來說
根本不可能審核通過
那7年前的會勘、審核、認定是怎麼通過的?
這真的要認真搞
政府單位若認定是違規
那當初審核的公務員是不是應該要懲處或甚至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