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對於都發局未依教育部之相關辦法認定大群館為教育設施,且相關決定亦與當初同意文大作公安申報、從未認定大群館違規之前例前後矛盾,文大深感遺憾。
: 依照教育部之相關辦法:租用校區外提供學生宿舍使用、租賃合約至少四年以上且經法院公證證明者,即可視為該校校舍,屬於教育設施。大群館之承租完全合乎教育部之規定。
只能說文化大學導果為因
雖然這個辦法已經停用廢除 但是還是可以看一下
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659#lawmenu
第三款 (三)校舍建築面積之計算如下:
(2)專供推廣教育使用及對外營業之建築不得計列。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納入計算:
①租用校區外提供學生宿舍使用、租賃合約至少四年以上且經
法院公證證明者;其納入計算之面積不得超過該校校舍建築
面積之百分之五。
文大的邏輯是,我在校區外提供作學生宿舍使用的地方 你教育部都可以認定是我的校舍
面積了 既然是校舍所以就是 教育設施 是教育設施當然可以在住二特使用 沒有違法
今天反過來講 你文大要找校外可以作為宿舍使用的地方 應該要先合法才對
如果文大這樣的邏輯通 那以後所有租給學校做宿舍的地方 都可以叫教育設施嗎?
就算我蓋在農地不是住宅用地 反正通通都算教育設施最大了
今天這條規定只是在計算你招生人數 可以被認定為校舍的面積規範而已
你要租用校區外的學生宿舍 還是要符合 土地分區可以做寄宿舍使用的地方才可以
我建議教育部應該追回那幾年文大違法使用非寄宿舍分區土地使用作為宿舍認列的
招生人數以及給予的補助
所以很明顯侯妻被文大這個說法騙到 建議解約追加跟文化大學求償後續損失
相信侯的律師應該知道怎麼打這個官司 奇怪文大不是有法律系 也就建築與都市設計系
怎麼會用這個理由來講說 學校在外租用作學生宿舍的地方 就可以做為教育設施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