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她吸毒後騎車攔檢又掉下毒品 開罰毒駕6萬元卻被撤銷
3.完整新聞內文:
黃姓女子吸毒後騎車上路,遇到警方攔檢,身上掉下一包海洛因,當場被逮捕,依
毒品罪送辦;警方事後檢驗確認她當時體內有毒品反應,依毒駕開罰她6萬元,新北
市交裁處也製作裁決書。黃女不服提告,否認毒駕,新北地院雖然不採信,但因警
方開單沒有合法送達給她,判決黃女勝訴,撤銷罰單。
黃姓女子在2015年11月2日晚間11時許,騎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大漢橋機車道下橋
處,轄區海山警分局江翠派出所在該處設置路檢勤務管制站,警方在攔檢過程中,
黃女身上掉出一包毒品海洛因,將她逮捕帶回派出所並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
現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警方將黃女依毒品罪移送法辦,後來再以她有「施用毒品後,騎乘重機車」的違規
行為,開單告發;新北市交通裁決處認定黃女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
吸食毒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她罰鍰6萬元,吊扣駕照12個月,並應參
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黃女不服,提告指出警員盤查時,並沒有在現場對她實施毒品檢測;雖採集尿液檢送,
在回溯96小時內,檢測出毒品反應,但不能據以推測她在接受盤查時,有施用毒品
的違法行為。黃女表示,她配合警員執勤,自願停車接受盤查,而不是有什麼違規
行為、阻礙交通或使人傷亡的情況。
黃女認為,交裁處的裁罰依比例原則欠缺公平、正義性,且她是騎機車,交裁處違
規事卻記載「汽車駕駛」,明顯有誤;另外,警員對此項有涉及違規罰則,有先行
告知義務,警員卻未先行告知勸阻,恐已涉有違法取締行為,相關處分顯有錯誤,
請求撤銷。
新北市交裁處出庭指出,警方在舉發當時,已搜索查扣疑似毒品1包,事後驗尿結果
也顯示黃女在駕駛當下體內仍有毒品殘留,違法事證明確,有警方製作的調查筆錄
與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黃女吸毒部分,新北地院已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4 月、8月確定。
交裁處指出,所謂吸食毒品後駕車認定,應以測定數值為斷,而不是以當事人在行
進間飲酒或吸毒,或剛吸食毒品完畢即駕駛為必要,駕駛僅需體內仍留存有毒品或
酒精反應即應處罰,黃女經測出相關毒品均為陽性反應,可認定她在體內存有毒品
成分時有駕車行為,顯可能影響駕駛,本處裁決並無違誤。
另外,警方當日是執行路檢勤務,並在攔查黃女時查獲毒品,與她當下是否違規並
無關係,舉發程序並無瑕疵;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中「汽車」一語,實已
包含機車在內,黃女提告為無理由,請求駁回。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明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
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黃女騎乘重型機
車亦符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違規事實,黃女相關辯
詞屬於誤會而無足採。
法官認定,本件舉發雖然不是攔查後當場製單舉發,但駕駛人是否有施用毒品,必
須透過檢驗機構檢驗確認,客觀上難於攔查後即能當場確認並舉發,黃女稱警員沒
有當場實行施用毒品檢測而質疑舉發程序的合法性,亦無可採。
不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等相關規定,「裁決」需以「舉發」為前提要件,所指「舉發」程序完成要以合法
送達為必要;但本件舉發通知單在2016年1月4日寄出時因未會晤黃女本人,亦無受
領文書之同居人等,寄存於「青年郵局」。
黃女戶籍地自2007年6月27日已有變更,且被警方逮捕,所作的調查筆錄也有說明
現住地,警方的舉發單卻寄到舊的戶籍地址,並沒有合法送達給黃女;因此,本案在
新北市交裁處作出處分前,舉發程序因通知單沒有合法送達黃女而尚未完成,則裁
決難認適法。
法官指出,黃女否認違規事實並無可採,但因警方舉發通知單沒有合法送達,交裁
處依然作出處分,已屬違誤,無可維持,故認定黃女請求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至於原處分撤銷後,是否於程序補正後改為裁決,由交裁處本於職責作出
適法處理。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239624
5.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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