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wnshend (the WHO)》之銘言:
: 所謂防礙秘密罪應該是拍設非公開的隱私部份吧
: 拍內褲犯法很合理
: 因為正常女生會把內褲藏好
: 但是腿又沒被女生當成隱私
: 一堆女生露腿也是露的很開心
: 如果是錯在沒經過女生同意
: 但沒有清楚拍到臉可供人辨識應該沒犯罪吧
: 不然拍人群主題的攝影師不就被告死了
: 拍腿犯了什麼法搞到要丟官呢?
我覺得討論拍腿是否犯罪,意義不大
邱俊榮最大錯不是在拍腿,錯在他是副主委
邱要請辭才是正確
要是他不辭,這議題很好燒起來
立法院一定叫他來質詢
接者KMT和DPP那些假掰女權人士會吵著立法
學日本立法禁拍路人,拍路人就犯法
走到這一步,搞得網路那些大神都不敢去拍
腿控界死一片,邱自己上網想看也沒得看
保腿控界重要程度>保官位 邱請辭才是止血,自己扛起來
不要連燒到腿控界
別害得腿控界都沒拍 沒得看 這樣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