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她被偷拍… 「心中不舒服」報案才知他是

作者: Mark817 (就是潮)   2018-07-10 21:46:39
她被偷拍… 「心中不舒服」報案才知他是邱俊榮
國發會副主委邱俊榮偷拍事件的女子,昨天下午由男友陪同到警局控告邱妨害秘密,她說
邱當時雖刪除照片並道歉,但她回家後仍感到「心中不舒服」決定報案;警方近日將通知
邱到案說明。
邱俊榮因偷拍丟官,還被控妨害秘密,法界指出,邱的行為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得視照
片內容而定,若照片只拍到背影或腿部等非私密部位,未必構成犯罪,但當事人可循民事
訴訟,看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律師沈又楷表示,曾有當事人在社區遭他人多次持相機拍照,制止未果,雖未拍到隱私部
位,法官仍認定有侵權而判賠。
被偷拍的陳姓女子(廿二歲)到案後指出,前天下午她在西門捷運站領錢,當時她根本不
知道自己被偷拍,是她領完錢離開時,一名路過的熱心女子攔下她,告訴她「被偷拍」,
她才和這名女子回頭去找偷拍的男子。
陳女說,當時並不知邱俊榮身分,邱面對兩人詢問,看起來相當緊張,拿出手機邊說不好
意思邊刪除照片,強調是誤會,隨後三人就各自離去。陳女表示,當時並未報警,因回家
後一直感到心理不舒服,才決定提告。她和男友也是昨天下午才知道邱俊榮是國發會副主
委。
萬華警分局表示,將通知邱俊榮到案說明,並已經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釐清案情。有檢
察官表示,妨害秘密罪前提是:持器具、工具等設備拍攝他人隱私,意謂「不想讓他人看
到的行為或部位」,若照片僅拍到穿短裙的大腿,只能說行為不當,難以構成妨害秘密罪
,但若拍到大腿內側、底部則有可能構成。
這名檢察官說,若女性遭他人偷拍感到不舒服,又未構成妨害秘密,可試著尋民事侵權行
為賠償。
沈又楷建議,若發現遭人偷拍,第一時間應報警,由警方保全證據,避免對方刪除照片。
若事後提告,雖有方法還原照片,仍擔心證據保全不完善,對方也可能矢口否認。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1/324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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