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依法停職不就好了
法務部這樣搞東搞西
一開始放風聲說要調去桃檢 現在又說去澎湖
會不會過幾天又說要調到金馬去了?
搞得離島好像古代的流放地似的
離島居民是次等國民逆?
法官法第43條第1項
實任法官,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非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得停止其職務
: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不得任用為公務
人員情事者。
二、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能勝任職務者。
三、有第六條第五款之情事者。
四、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五、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未依規定易科罰金,或受罰
金之宣告,依規定易服勞役,在執行中者。
六、所涉刑事、懲戒情節重大者。
七、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或其他事由致不能
勝任職務者。
第89條第1項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於檢察官準用之;其有關
司法院、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及審判機關之規定,於法務部、法務部司
法官訓練所及檢察機關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