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2014「太陽花」馬英九被告殺人未遂 北院

作者: HTC92 (中国台湾人的驕傲-92共識)   2018-08-22 19:26:06
2014「太陽花」馬英九被告殺人未遂 北院裁定駁回
2018-08-22 17:56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即時報導
2014年「太陽花」學運學運份子自立法院轉進行政院,警方驅離時,爆發警民衝突,引發周
姓人士等自訴前總統馬英九、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警政署長王卓鈞、前台北市警中正一分
局局長方仰寧刑法殺人未遂罪,台北地院經年審理,今天裁定自訴案駁回。可抗告。
台北地院指出,本案原周姓自訴人等委任律師提起自訴,但後因周死亡,周的女兒及陳抗份
子共29人以是周的直系血親、被害人為由,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經過調查,法官於2017年
1月16日裁定准予承受訴訟。
自訴人自訴認為,馬英九2014年3月27日晚間7時30分,下令江宜樺以武力強行驅離在行政院
前靜坐聲援的學生與民眾,由江宜樺轉令王卓鈞、方仰寧執行「淨化行政院區任務」,致第
一線執勤員警迫於馬英九等4被告,透過前述指揮鏈交辦的時間壓力,不得不對在現場靜坐
民眾做出逾越必要限度的違法驅離行為,涉犯殺人未遂、重傷害、傷害、強制、強制罪。
法院認為,驅離案案發地點在行政院,屬禁制區,民眾攜帶油壓剪破壞拒馬、行政院門窗,
進入行院區內並破壞物品,馬英九等基於維護國家重要機關設施的安全及使憲法機關持續運
作,以及公共秩序、安全之考量,依據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
行法的規定執行驅離行動,並未越權。
裁定指出,驅離行動前,馬英九等人已要求現場執行員警先進行柔性勸導,非立即採取強硬
手段驅離群眾,已兼顧各種利益之權衡,因此,不得以馬英九等人下命執行驅離行動,就認
為具有殺人、重傷害、傷害、強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犯意。
此外,自訴人所提出的其他證據,只能證明原本的自訴人、其他被害人受有傷害,卻無法認
定馬英九等人與在場執勤員警間是出於違犯特定犯罪的故意、而為彼此聯絡謀議或計畫,合
議庭認為,自訴案有刑事訴訟法所定犯罪嫌疑不足的情形,依法,不經審判程序,駁回。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32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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