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連7錯害人含冤上吊 警被判休職1年
2018-08-29 15:3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警員粘峻碩2013年偵辦一起超商竊案,未詳查證據即直指男子
陳建國涉案,檢察官詹騏瑋不察,也順著起訴,害陳建國有冤難伸,上吊明志,全案經公
懲會審理,認定粘峻碩犯下7大過失,判休職1年;至於詹騏瑋部分,現則在專責司法官懲
戒的職務法庭審理中。
公懲會指出,粘峻碩偵辦2013年6月26日的超商遊戲光碟竊案時,違反「刑事訴訟法」即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草率地把陳建國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經承辦檢察官詹騏瑋
起訴,讓陳建國深感有冤屈難伸,上吊自殺身亡。
公懲會羅列粘峻碩的7大錯誤,分為1、先入為主,不當認定竊嫌為陳建國;2、未提示贓
物翻拍照片給陳建國辨認,且照片說明欄中,竟註記陳建國警詢筆錄沒有的內容;3、起
獲疑似失竊遊戲光碟包裝空盒,未依法扣押及製作勘驗筆錄,亦未依規定保管存放;4、
未深入查證陳建國所提統一超商發票之不在場證明,且未將該發票附卷隨案移送,更未將
陳建國不在場證明供述記明筆錄;5、隨案移送的翻拍照片,有3分之1(6張照片)錯植時
間,形式上使人誤認陳建國並無不在場證明,有誤導檢察官心證之虞;6、未將便利商店
失竊時的監視錄影畫面隨案檢送,經檢方二次稽催才補送;7、案發時便利商店及攸關案
情研判的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未全部妥適保全隨案移送。
公懲會認為,陳建國當時堅決否認犯行,除提出同時間在另一間超商購物的發票證明不在
場,並一同調閱監視影像,但粘峻碩未能秉持客觀中正立場,摒除成見,以致疏未察覺陳
建國與真正竊嫌影像特徵有異。
另外,粘峻碩沒把陳建國的不在場證明記在筆錄中,反而逕自註記筆錄中沒有的話當證據
,污染檢察官詹騏瑋心證,製造陳建國沒有不在場證明及疑似棄置贓物的假象。
公懲會考量粘峻碩出任警職僅2年多,工作表現尚佳,認為判休職1年以示懲戒為妥當;而
詹騏瑋的懲戒案,還在職務法庭審理中。
本竊案發生於新北板橋的一間超商,粘峻碩接獲店家報案,調閱監視器後,認定陳建國涉
案,移送詹騏瑋起訴,陳建國拒絕遭構陷,上吊身亡,全案經監察院調查,發現陳建國確
有提出另外一間超商的發票,證明當時不在案發處,且兩間超商的監視器可看出,陳建國
與真正竊嫌的髮色、帽子、走路姿勢均不同,但粘峻碩與詹騏瑋卻未詳查,顯有違失,今
年6月8日提起彈劾,分別移送公懲會與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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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備註:
所謂冤案的生產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