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話,
是不是以後所有民營企業,只要董事會喜歡就可以因為議會請託,請主管進去議會備詢?
這樣感覺有點可怕?所以只要議員或議會不爽或想知道某企業的作為,就能要求?
有人說沒規定不代表不能做,但是我以為沒寫卻去做,不正是代表有濫權可能?
所謂依法行政,就是在法律的規範下,政府各部門機關應該依據法律去行使職權。
目前哪一條法律有授權議會可以要求這樣的事情?
畢竟議會可以做出各種決議或表態,但是不是所有決議都符合議會的職權。
所以到底吳音寧要不要去應該不是問題,而是議會到底有沒有權限可以要求。
※ 引述《wild2012 (世界末日)》之銘言:
: ※ 引述《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之銘言:
: : 這就是最最最低等級的偷換概念了。
: : 請問議事法規哪一條有規定,在市府投資的公司擔任總經理與董事長職務的人,
: : 不得出席議會備詢??
: 也沒有"得出席議會備詢"
: : 這是最基本的邏輯問題妳都能答錯了,
: : 難怪連提個狗屁方案都能提到天怒人怨。
: : 議事規則說的是"市府持有公股之民營事業負責人,得拒絕出席議事代表質詢議程",
: : 換句話說,妳出席不違法,妳不出席也不違法,
: 王王冷 你484搞錯了甚麼?
: "議事規則"是甚麼東西啦? 它又不是法律,根本屁都不是,連點約束力都沒有
: 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不管她去不去都是她的自由
: 所以她說她遵守法律也沒錯阿
: 不管是"公司法"還是"台北市的地方自治法"
: 都沒有任何關於"公股民營公司總經理"必須出席議會的法律
: 藍綠都在打假球,只想用510攻擊柯p
: 議會都已經開議了
: 假如這麼關心510要不要來備詢,怎麼不修法或立法
: 為什麼? 怕以後搞到自己人阿! 納入監督之後是要怎麼搓湯圓啦
: 所以說 垃圾不分藍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