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違反選罷法挨罰200萬元 提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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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19:37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本屆總統及立委大選期間,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申請舉辦選前造勢活動,卻未於晚間十點
前結束,不理會選監人員口頭勸止和書面制止;中選會前年9月依法對時代力量及黃國昌各
開罰100萬元。時力和黃不服,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中選會裁罰合法,今判時
力、黃國昌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國昌在2015年12月23日,第14任正副總統及第9屆立委選舉競選期間,以「時
代力量選前造勢活動」為名,向台北市警中正一分局申請在2016年1月9日,晚間6時至10時
在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舉辦立委選前造勢活動。
時代力量超過10點,仍繼續進行公開造勢活動,經選監委員口頭制止卻不聽,依序開出競選
活動違法勸止書、制止書和經口頭勸止並經制止聽通知書後,仍未停止。
中選會認為,黃國昌是以時代力量負責人身分申請集會遊行,是政黨舉辦的競選活動,依違
反《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在2016年9月20日,對時代力量及黃國昌兩次違規行為,每次各
罰50萬,共罰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