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提案領陸居住證就除籍 時力捍衛人權立場?

作者: wyin (騎個破腳踏車~何必呀何必)   2018-09-26 09:30:57
時力主張人權保障 遇中國大陸「居住證」就轉彎
這群由大腸花鬧劇出頭的跳樑小丑,哪來什麼不變的價值觀?!
與美國的三K黨一樣,都是心懷仇恨,都是hate groups。
又要沾柯文哲光,又嗆兩岸一家親甲賽,可悲又可笑
提案領陸居住證就除籍 時力捍衛人權立場哪去了?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386951
2018-09-26 08:00聯合報 記者陳熙文╱報導
中國大陸9月1日起實施「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只要符合在中國大陸
住滿半年或以上的時間,同時有穩定住所或工作或連續就讀等條件的港澳台居民都
可以申領。
其證件採用如大陸身分證一樣的18位號碼,持證居民可享有「社會保險、勞動就業
、上學、就醫」等相關權利及自動取票、旅館住宿、金融業務等公共服務的便利。
此一政策公布後在國內引發爭議,主張推動台灣國家地位正常化的時代力量更提案
,希望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申請中國大陸居住證的
台灣民眾,將撤銷戶籍,並喪失相關權益,等於褫奪公權。
如何才會「褫奪公權」
何謂褫奪公權?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自民國24年(1935年)7月1日施行
時,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行使選舉
、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然而到了民國95年(2006年)7月1日施行修正
刑法時,則不再列舉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
在褫奪公權的時間上,依據當前刑法規定,褫奪公權的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
力。若被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若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必要者,則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
而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
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若違反規定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台灣
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台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
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台灣地區戶籍登記;但
其因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的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時力主張人權保障 遇「居住證」就轉彎?
針對台灣人若申請中國大陸居住證,時代力量不惜提案要他們除籍,甚至褫奪他們
的公權,不免被認為可能違背時代力量作為一個政黨的基本主張。根據時代力量的
官方網頁指出,時代力量主張他們追求的台灣,是每個人都應該享有,「生而為人
的基本尊嚴,追求夢想、保護幸福的平等地位,做為一個國民的認同感與歸屬感,
參與政治、自主決定的權利。」
而在憲法與民主憲政的部分,時代力量主張透過由下而上的草根力量,人民全面參
與制定、一起構築國家的基本大法,一部保障台灣的國家正常地位、捍衛人民基本
權利、彰顯進步價值的新憲法,其中包括:「保障多元民族的集體權利」、「擴充
人權清單」、「公民權下修十八歲」、「強化人民直接民權及公民投票權利」、「
廢除錯亂國家地位之相關規章」。
時代力量在其基本主張中強調,「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應是所有政治權力行
使的最高原則,賦予憲法人權條款直接效力,使人民得以有效的捍衛權利。
時代力量堅提案 居住證被當成身分證
然而雖然強調要保障人權,時代力量已準備提案,針對未來申請、持有居住證的台
灣人,視同領有大陸地區護照或設有戶籍,喪失在台灣戶籍及相關權益,包括其在
台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
所衍生相關權利。
另外,針對申請大陸居住證的國人,另增設兩個月反悔期,讓申請者可註銷居住證
。申請後30日內,若未向主管機關申報,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這樣的聲音也獲得部分民進黨立委的支持,包括民進黨立委王定宇主張,持有中國
大陸居住證的國人,必須註銷其在台戶籍及相關權利。民進黨立委張宏陸也建議限
縮健保、參政權。
批評時力提案 學者:等於限縮兩岸交流
對此,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江啟臣表示,過去兩岸政府之間沒有達成相關協議,
沒有任何溝通協商管道,以至於民眾權益的保障受損,現在政府不應該逼民眾選邊
站,應該積極協助,保障民眾的權益。
國民黨立委李彥秀則表示,兩岸戶政系統無法勾稽,時力提案要求領有居住證的國
人主動申報,然後自主喪失公民權,是異想天開,緣木求魚,這種提案是自我安慰
,根本無力做到管理,甚至主動把台商跟人才往外推。
而淡江大學國際事務學院院長王高成認為,居住證並非身分證,不涉及國家認同問
題,僅只是方便在大陸就學、工作人士,不違反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政府頂多
可採申報機制。但現在這兩黨立委卻要擬法處罰申請民眾,根本做法過當,想藉此
限縮兩經濟交流,為爭取年底選票採取的嚇阻作為,流於意識形態。
他也警告,除非有和大陸雙方協商機制,主動提供申報資料,否則當事人不說,「
立法提案只是變相懲罰據實以報的台商、就學人士」,限縮兩岸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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