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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勞訴 字第 93 號民事判決
原 告 童心瑀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被 告 亮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岳陵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捌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