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來源:蘋果日報
完整新聞標題:惡男縱火奪6命死刑遭撤銷 最高院:應查明直接或間接故意殺人
完整新聞內文:
新北男子湯景華4年前在餐廳與一名翁姓男子起衝突,透過提告得知對方住處,前年涉趁
凌晨到翁家透天厝騎樓潑汽油縱火,造成6死慘劇,湯男一度認罪但又翻供否認,更瞎扯
「買汽油用來洗浴室」,一、二審根據監視畫面等物證,均依殺人罪判湯男死刑。湯上訴
最高院,在生死辯論庭仍自稱「清白」,檢方疾呼:「若判免死,6名被害人做鬼都不服
!」但最高院認為,應查明他縱火殺人究竟是出於直接或間接故意、他犯案時有無心神喪
失或精神耗弱情況,今上午將全案發回更審。
最高院撤銷二審死刑判決的理由,主要為二審判決在事實欄敘述湯男明知放火燒燬現供人
使用之住宅,會發生死亡結果,此應屬「直接故意」而殺人,但判決理由卻說明湯男基於
「間接故意」而殺人,顯有矛盾。
其次,二審判決指湯男縱火前,無從預見屋內是否有兒童或少年,因此被害人中雖有一名
15歲少女,二審仍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最高院認為,供住家
使用的住宅,其內成員可能包括未滿18歲之少年,二審此部分不加重量刑的見解,有違經
驗法則。
第三,最高院指二審判決事實欄的敘述,並未認定湯男欲殺害翁男而未生死亡結果,理由
欄卻論處湯男對翁男犯下殺人未遂罪,其理由顯失依據。第四,最高院指二審既然認定本
案死亡之被害人共6人,另有翁男與林姓表哥未生死亡之結果,卻沒論述湯男一個縱火行
為觸犯6個殺人既遂、2個殺人未遂罪名,也有不周延之處。
最重要的是,最高院指湯男患有精神官能症,但二審未委請醫學專家鑑定湯男犯案時,有
無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出現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等依法得減免其刑的狀況,
由審判長陳世淙,主辦法官洪于智,陪席法官楊智勝,黃瑞華,陳朱貴組成的最高院合議
庭,據此5項理由,將全案發回高院更一審。
本案起因於2014年4月間,湯景華(51歲,在押)和朋友到新北市三重區某餐廳吃晚飯,
因天雨能否將傘帶進店內,與江姓老闆爭吵,當時翁男和女友在店內用餐,勸說:「夠了
吧,不要再鬧。」反而捲入雙方衝突。
事後湯男提告宣稱遭江、翁圍毆成傷,一審認為湯男對過程交代不清、欠缺足夠證據,判
江、翁均無罪。湯沒上訴,傷害案因而確定,但他懷恨在心,多次跟朋友埋怨告不成翁男
、拿不到賠償,「很生氣」。
2016年3月23日凌晨接近3時許,湯男依照傷害案判決書的記載,三度進出翁家透天厝住處
的巷子,他並穿戴黑色安全帽、白色口罩與黑色雨衣遮掩容貌身形,還用一支伸縮拖撥開
巷內的監視器鏡頭,接著將浸潤汽油的報紙放在翁家騎樓的5輛機車座墊、腳踏墊,涉點
火後逃離。
火勢瞬間蔓延擴大,雖有鄰居察覺呼喊示警,仍造成住在透天厝內的翁男父母、翁的姊,
叔、嫂、15歲堂妹等6人喪生,林姓表哥受傷獲救,另波及10多戶鄰宅、13輛汽機車受損
。翁男因服役不在家,倖免於難。
湯男8天後被檢警循線查獲,一度認罪表示:「我的初衷只是要警告他(翁男)。」、「
我放下去的時候後悔,我要打熄,但已經來不及!」等語,但被起訴後,湯改口全盤否認
,甚至瞎扯「買汽油用來洗浴室」,還聲稱案發前去翁家附近丟棄資源回收物,警方逼他
認罪等等。
一審依據監視畫面等物證,認定湯男遷怒無辜、深夜縱火,視人命如草芥,殘酷而泯滅天
良,又矢口否認,毫無反省及悔改之意,已無教化可能,依殺人等罪判湯死刑、褫奪公權
終身。
湯男上訴二審宣稱在檢警偵辦時認罪,是因他「連續失眠、精神不好」,他雖買汽油但沒
有縱火,檢方未能舉證任何一張證明他縱火的照片,應判他無罪。辯護律師指湯男本案「
是對騎樓的機車縱火,而非對建物縱火,不是預謀直接故意殺人」,其犯行未達《兩公約
》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且湯男成長過程有很多負面心理因素、並非沒有教化可能,
請求輕判。
檢方批湯男僅因小糾紛,就在一般人熟睡的凌晨時段縱火,使6條無辜人命葬身火場,且
偵審期間,湯對於被訊問內容均能一一詳述,顯無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情況,請求維持原
判,「以告死者在天之靈!」
二審指湯男與本案6位死者互不相識、毫無糾紛,犯案前有足夠的時間思考踩煞車,但湯
男仍決意縱火,使死者死前承受的心理恐懼與燒灼痛苦,超過文字所能形容程度,可見湯
男兇殘冷血、視他人生命如草芥,犯行符合《兩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
二審認為若改判無期徒刑或較輕刑度,不足以還死者公道、撫慰生者錐心之痛,更與湯男
本案犯行的惡性不成比例,經詳細調查,認定湯已達「求其生而不可得」程度,據此仍依
殺人等罪判處死刑。
全案上訴最高院,上月20日召開生死辯論庭,檢方指湯男曾任保全員、受過防火訓練,深
知縱火會燒死人,卻預謀放火報復,「若判免死,6名被害人做鬼都不服!」湯男仍堅稱
檢警偵辦時,「我精神沒有辦法控制,你聽我講話就知道,我都快打結了,所以我是清白
的!」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湯男被判須賠償翁家共2007萬餘元確定,但湯男名下無財產,翁男與
外祖父母目前僅獲領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共323萬餘元。(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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