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rella (府城超級無聊男子)》之銘言:
: 受害者家屬若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將肇事者圍毆致死,不曉得有沒有刑法第273條
: 義憤殺人罪的適用?
: 從28上2564判例乃至100台上4017判決,對於義憤的解釋都有提到客觀上無法容忍
: ,足以引起公憤的情狀。
: 故若家屬符合上開要件,適用刑法273的結果是二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範圍。
: 但從歷來該條的適用似乎都侷限在夫親睹妻與他人行淫,基於義憤殺妻的案例,是
: 否能擴大到酒駕肇禍案例,恐有疑義。
: 註:是否符合當場的要件,亦有討論空間。
有!
之前就說了:若你在家裡,正常時間應回未回的家人沒回來,
然後卻接到啥警察通知你問那個親人你認不認識? 要你到現場,你要求
聽親人聲音卻百般沒辦法時,請帶武器出門。
對方若太賤貨,一下子了結對方。
不然是沒有機會讓你回頭帶東西的!
這東西要件:1.生命侵害、或2.名譽嚴重侵害、3.當場實施!
至於你為啥帶東西,先幹掉對方後,你至少還有法服幫你處理。
不幹掉對方,怕你他媽的打到三審從土葬到撿骨結束都還沒完,更別提賠償。
除此外
1.老婆和媽媽兩個保證人地位,當然先救媽媽,你以為你的婚姻能挺到拿老婆的
遺產?
2.不用怕結婚要登記在女方名下,登記後先抵押買高級車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