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tahalien: 東拉西扯,何必呢?到底要不要承認223.137.116.214 10/11 12:04
→ betahalien: 的確有法定權利存在?223.137.116.214 10/11 12:04
→ betahalien: 現在沒人在跟你講特定法定權利是否223.137.116.214 10/11 12:05
→ betahalien: 存在,只問你有沒有法定權利存在而已223.137.116.214 10/11 12:05
→ betahalien: "遺產繼承權"五個字就足以讓你閉嘴了223.137.116.214 10/11 12:06
→ betahalien: 要是還要繼續東拉西扯,扯憲法歷史223.137.116.214 10/11 12:06
→ betahalien: 就很難看,確定要繼續難看下去?223.137.116.214 10/11 12:07
→ betahalien: "也沒有人定義什麼是法律上的權利"223.137.116.214 10/11 12:07
→ betahalien: 要把上面這句推文吞回去嗎223.137.116.214 10/11 12:07
真的要從憲政史開始講了,還有一點時間打個費雯
最初始的憲法是天壇憲草
這個憲法草案制定者認為憲法只需要規定最基本的權利
法律保障的權利不能少於憲法規定的權利
那麼其他權利就看法律給不給
後面幾個憲法,約法大致上都繼承這個路線
一直到憲法草案公布案才增加現在的憲法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也就是就算法律沒有規定,只要能用法學方法推演是憲法權利
人民還是有這個權利
大家比較知道的例子是同性結婚
民法沒有規定同性結婚,但是大法官認為同性結婚是憲法22條保障的權利
所以大法官認為基於保護不足的法理(一個憲法沒有規定的義務)
沒有同性婚姻是違憲的
(附帶一提,憲法本文沒有規定人民有婚姻權)
如果是民國25年前的約法
沒有規定同性婚姻權不會違憲
所以甚麼權利是可以用法學方法,推演出憲法22條規定的權利,這本身是哲學問題
以現在開始發展的第三代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