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謝亞軒之前酒駕 法官只判4個月 不用負責?

作者: syearth (sysearth)   2018-10-12 19:36:28
請問一下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謝亞軒之前酒駕發現時就已經沒有駕照,酒測值還高達0.88MG/L,
,台北地院在6月29日時簡易判決他4個月拘役可易科罰金。
明明可以判好判滿二年
結果法官只判4個月 不用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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