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什麼很多鄉民覺得被起訴或聲押沒關係?

作者: chunzheng (聽巴哈)   2018-10-23 00:59:24
※ 引述《HMTking ()》之銘言:
: 大家都知道檢察官起訴需要法官的裁判才能定罪
: 檢察官的聲請羈押需要法官的同意才能羈押
: 但是為什麼很多鄉民覺得被起訴或聲押沒關係?
: 鄉民口口聲聲的無罪推定 人權保障到這邊又無視了
: 你被起訴最後判無罪 你被聲押最後被駁回
: 但是你的名譽可能已經受損 你所耗費的勞力時間費用已浪費
: 所以檢察官要起訴或是聲押才需要特別謹慎
: 不是要等到法官那邊獲得清白才是正義
: 但是鄉民好像不在乎?
: 這是為什麼?
檢察官聲押的理由這篇報禱告有寫到
https://www.google.com/am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3fnews_id=1287834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表示:「罪名的部分,被告沒有全面承認。重要的構成部分,再加上確認其他事證,本署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就車內、行車、相關的機械操作,操作手法,開啟或關閉,還有一些測速的工作,檢察官認為他的犯罪嫌疑重大,實際上客觀的事證和他(嫌犯)的供述有些出入,我們認為他有串證之虞,決定聲押禁見。」
江貞諭進一步說明,「的確問題在車速方面,機械顯然有瑕疵機率是很小,時速絕對超過80,但還是會根據操作手冊、線型圖做進一步調查,會斟酌駕駛意識狀況做適當的訊問。」
既然證詞有出入,檢察官本來就可以認為有串證之虞,就可以聲請羈押
至於你說的人權保障,現在刑事訴訟法31-1規定偵查階段的羈押審查程序必須要強制選任或指定辯護律師,人權的部分沒什麼好再爭的了
名譽受損的部分,如果最後獲判無罪,就是還你清白了,何來名譽受損?
所謂的無罪推定本來就不是說判決有罪前檢察官什麼事都不能做,包括羈押
無罪推定原則是被告在法院審理時,法官要基於對被告認定無罪的情況下一一去檢視調查檢查官所提出的證據有沒有到無可懷疑的地步,最後確定事證明確,才判決被告有罪,若有事證不明確,則仍判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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