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eDmango (愛戰暱稱的哪個白癡)
2018-10-23 11:15:08地檢署新聞稿懶人包: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78080
1. 車上之刻度與儀表及實際車速均不符。
2. 因動力時有時無且時速表與實際車速不符,因此將ATP關閉。
3. 依規定應至下一停靠站開啟ATP,但司機行車時保持與調度員通話,未再將ATP打開。
4. 司機將車速固定在82~83公里,肇事前兩分鐘實際車速120公里,肇事時實際車速140公里。
5. 調度員不准臨停頭城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