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突減速害3車相撞 法官:非危險駕駛 撤銷

作者: s080014 (wei)   2018-10-24 07:44:55
※ 引述《Eliphalet (高等遊民)》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
: 2.完整新聞標題:
: 突減速害3車相撞 法官:非危險駕駛 撤銷裁罰
: 3.完整新聞內文:
: https://uc.udn.com.tw/photo/2018/10/24/1/5435016.jpg
: 法官認為,吳男是逐步減速變換車道,非蛇行等飆車危險駕駛行為。圖為台北地方法院

: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 吳姓男子駕車行駛於高架道上突然減速並變換車道,造成後方三車連環撞,被依危險駕

: 開罰並吊銷駕照;他提行政訴訟主張,依導航指示變換車道時發現有分隔柱而減速,並

: 飆車。法官認為,吳是逐步減速變換車道,非蛇行等飆車危險駕駛行為,判決撤銷裁罰

: 可上訴。
: 吳姓男子去年十一月十七日晚間近十一時,駕車行駛於環東大道與市民大道高架突然減

: ,後方車輛煞車,導致三輛車連環追撞。
: 警方認為,吳「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因而肇事」,依道交條例第四十三

: 裁罰一萬九千八百元並吊銷駕照,還得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吳提行政訴訟,主張他因車內衛星導航指示,由外側車道切換至內線車道,準備由基隆

: 匝道駛離正氣橋,但切換車道時驚覺外、內側車道間設有分隔柱,為避免碰撞,在短時

: 內決定開回原本的外側車道,未料後方車輛沒保持安全距離而急煞,造成車輛碰撞。
: 他認為,他是對路況不熟,與道交條例處罰的飆車行為不同,處分適用法令有違誤,請

: 撤銷處分。交通事件裁決所抗辯,依行車記錄器畫面顯示,吳突然減速造成後方車輛緊

: 煞停,造成追撞事故,員警依職權舉發,沒有違誤,請求駁回吳的訴訟。
: 法官認為,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主要是在規範「飆車之危險駕駛行為」,依行車記錄器

: 面,吳單純減速變換車道,與道交條例規範的違規行為不同,即使吳因此肇事也不得吊

: 駕照,判決撤銷原處分。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38906
: 5.備註:
: ......
無言,幹有誰減速在變換車道的
誰會在快速道路還是高速公路這樣做
在後面看不到前面狀況下
你忽然減速變換車道,幹,根本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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