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我看到的反同婚比較有邏輯的陳述

作者: wayne311 (wayne)   2018-11-26 04:09:03
分享一個我認為站在反同婚角度比較有邏輯的陳述
這是我站在反同婚立場下思考出來比較有邏輯的原因,希望不管對於這樣子的觀點的看法如
何都要理性討論不要攻擊傷害彼此。
在美國佛州發生過一起行政訴訟案,反方認為法律所規範的婚姻制度排除了同性結婚的權利
所以對當地政府提起行政訴頌。人民認為,法律所保障的婚姻應該把價值判斷排除在外,也
就是說,無論民意同意同婚與否,都應該秉持著平等原則,將同性婚姻納入婚姻範圍中。可
是大法官後來發現,其實把婚姻中的價值判斷去除的話,最後會發現結論應該是政府不應該
介入婚姻本身。因為當兩個人步入禮堂的時候,政府給他們的,除了對於彼此承諾的約束外
,更重要的是一個社會性的讚揚,若是婚姻排除了價值判斷的成分,那麼社會性的表揚的成
分將不復存在。
從這個結論可以看出,社會性的表揚是婚姻最重要的價值之一。同性戀者希望能夠結婚,最
重要的也就是希望彼此的關係能夠接受到社會的祝福與表揚。
可以說,現行的婚姻制度,就是一種社會性的,對於民意多數認為值得讚揚的事情的公開性
的表揚。那麼可以推論出,婚姻勢必無法做到人人平等,因為這種社會性的表揚必須取決於
民意。也可以說,若是法律通過了同性婚姻或任何形式的其他婚姻例如一夫多妻,若是這樣
的婚姻形式實質上是不受到社會多數表揚的,那麼確實會影響到了其社會表揚的功能,或者
說,影響了婚姻的價值。
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區別,就是「對的事情」跟「多數人民認為對的事情」是兩個概念,理
想上,多數人甚至全部人都應該認為對的事情就是對的事情,但是理想終究只是理想,而婚
姻制度從社會表揚的觀點來看,很可惜的,他的重點是「多數人民認為對的事情」而非「對
的事情」。
當同性戀者認為婚姻相關法律應該從「對的事情」出發而去制定法律,可是婚姻根據社會表
揚的觀點必須表揚「多數人認為該被表揚」的事情為依據。
從這個觀點,婚姻是用以表揚社會主流民意認為對的事情,而非科學上自然合理的情感,勢
必只能將婚姻侷限在部分人群上,就像是,社會表揚了榮民,所以他們可以有一些額外的福
利,從此看來,可以說,婚姻並不是基本人權。基本人權不應該用於讓每個人公平的被社會
表揚。
然而,對的事情就是對的事情,那麼怎麼讓對的事情與社會主流認為對的事情形成一致性就
必須透過教育以及社會運動來達成。與婚姻不同,婚姻以社會表揚的性質應該本於「多數民
意認為對的事情」,教育則應該本於科學事實以及「對的事情」所以應該提倡性平教育,讓
下一代能夠漸漸的學會表揚各種形式的愛,只要那個愛是雙方甚至多方在自由而不受強迫的
前提下的共識。
隨著人民對於性向與性別有更多的了解,學會表揚各種形式的愛的時候,這時後再將同性婚
姻甚至其他形式的婚姻納入一般婚姻的保障,這時候的婚姻才能發揮它的功用。
這麼說,其實婚姻本身勢必是存在歧視的,因為這個當社會不是完美的時候,多數人是無法
做到去讚美各種形式的愛的。而當婚姻本身勢必是具有歧視性的時候,或許我們該思考的是
婚姻本身是不是應該與社會表揚脫鉤,而是專注作用與對於情感及忠貞或是各種形式家庭組
成的保障,甚至應該考慮廢除婚姻制度,至少不要把社會性表揚的這個因素與權利的保障綁
在一起。
結論是,現在的婚姻形式,若強行將同性婚姻納入一般婚姻中,可以從台灣的民意看出,很
難過的,多數人不懂得讚美這樣子的愛情,而將其納入一般婚姻中的話,確實對於多數人的
觀感上會降低社會表揚的功能。讓同性戀者的愛被社會多數表揚是需要時間及教育去達成的
,基本人權並沒有規定對於被表揚這件事情需要人人平等。但是,對於同性戀者關於婚姻所
獲得的權利是需要被公平的保障的,所以只能先另立專法保障,待社會進步後,才能也才有
實質意義將社會表揚的性質與於同性婚姻結合。或是,應該根本性的解決婚姻制度的歧視性
,透過現行婚姻以外的其他形式,公平的保障任何包括異性戀及同性戀乃至各種形式的伴侶
組成家庭的權益及保障。
我認為法律應該保障任何人組成家庭的自由,社會性的表揚的因素應該從法律中去除像是婚
姻這種具有社會性的歧視因素的字眼應該從法律中去除而用組成家庭或是共同生活等中性用
詞取代,夫妻雙方等具有性別暗示的字眼應該用兩人等用字取代。但就目前的婚姻兩字對與
人民的認識而言,以及民調的結果來說,可以說強制使用婚姻兩字適用於同性伴侶的話,確
實會降低所謂的婚姻價值。
但是,對於性別及性向的教育而言,本就教育應當稟持著科學及事實而非民意的原則,再加
上民調顯示出來台灣民眾對於性別教育的缺乏,應當加強推動性別教育。
作者: GoodElephant (翊今寶寶,說你好。)   2018-11-26 04:10:00
End
作者: Alboran (Alboran)   2018-11-26 04:11:00
字太多懶得看
作者: kiske011 (風一樣的男子)   2018-11-26 04:11:00
ok
作者: loveinmars (章魚哥的陰謀)   2018-11-26 04:12:00
說啥呢 我大中國臺北民意要你多談的嗎
作者: tw15 (巴拉巴拉)   2018-11-26 04:13:00
懶人包:法律中的結婚改名詞,消弭讚揚性,夫婦也不要寫清楚
作者: GianniC (法官之無恥,是謂國恥!!!)   2018-11-26 04:13:00
一看就是廢話 什麼叫做"對的事情" 你根據什麼來定義
作者: GianniC (法官之無恥,是謂國恥!!!)   2018-11-26 04:14:00
我認為法律應該保障任何人組成家庭的自由<=這就是一句廢
作者: Qooking (全面啟動)   2018-11-26 04:14:00
喔對啊 現在才知道喔
作者: tw15 (巴拉巴拉)   2018-11-26 04:14:00
要說反同不如是挺同好嗎= =他只是繞著彎講你現在這樣硬幹
作者: GianniC (法官之無恥,是謂國恥!!!)   2018-11-26 04:15:00
話 這是你的個人意願 而非這個社會多數人共視
作者: tw15 (巴拉巴拉)   2018-11-26 04:15:00
不如等其他東西都穩了再來然後那個「對的事情」跟「多數人民認為對的事情」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8-11-26 04:16:00
就哈佛正義課
作者: GianniC (法官之無恥,是謂國恥!!!)   2018-11-26 04:16:00
這種文章 那些法律XX不知道有多少衍生物
作者: Qooking (全面啟動)   2018-11-26 04:16:00
本來就沒有義務為了同性戀修改民法婚姻
作者: tw15 (巴拉巴拉)   2018-11-26 04:16:00
等原筆者變成先知再來寫喇,寫的好像知道對的事情是甚麼一樣
作者: GianniC (法官之無恥,是謂國恥!!!)   2018-11-26 04:17:00
台灣最大的毒瘤 就是法律人
作者: usagi719 (AztecBunny)   2018-11-26 04:17:00
你查婚姻不是基本人權就能看到類似論述
作者: Qooking (全面啟動)   2018-11-26 04:17:00
跟遵守憲法婚姻之自由平等保障沒衝突
作者: usagi719 (AztecBunny)   2018-11-26 04:19:00
比這更進一步也不少 板上也有類似討論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8-11-26 04:20:00
你覺得對就是對? 別人就該被教育?依這個邏輯的另一條進路是毀家廢婚
作者: GianniC (法官之無恥,是謂國恥!!!)   2018-11-26 04:22:00
我只相信 多數公民有權力決定該不該有同性婚姻多數人民支持 那我尊重 多數人民不支持
作者: Qooking (全面啟動)   2018-11-26 04:22:00
民法婚姻裡為什麼一定要包含同性戀
作者: usagi719 (AztecBunny)   2018-11-26 04:22:00
這篇算破綻比較明顯的
作者: stanlyleu (蒼穹之戰神重返人間)   2018-11-26 04:23:00
哪裡有邏輯 他提一堆教育科學 證據呢?
作者: GianniC (法官之無恥,是謂國恥!!!)   2018-11-26 04:23:00
大法官布要以為自己高高在上可以為所欲為
作者: Qooking (全面啟動)   2018-11-26 04:23:00
為什麼不能是民法裡有同性婚姻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8-11-26 04:23:00
嚴格說起來 公投只反對了同性婚姻入民法 要另立保障同性同等婚姻權益的專法 不過社會其實是反對同性
作者: GianniC (法官之無恥,是謂國恥!!!)   2018-11-26 04:24:00
真的建議 民進黨國民黨有種一點 下次 同婚 非同直接對決 誰選贏按照主張做 該修憲就修憲 該拔大法官就拔光
作者: hyghmax1202 (Winne_Yang)   2018-11-26 04:25:00
你結婚會跟明星一樣昭告天下讓記者來採訪?還是只讓摯親摯友出席婚禮?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8-11-26 04:25:00
如果另立一個公投 反對同性婚姻以任何形式結合 雖然
作者: Qooking (全面啟動)   2018-11-26 04:25:00
寫在裡面跟寫在外面 一些法律文組連數學
作者: GianniC (法官之無恥,是謂國恥!!!)   2018-11-26 04:26:00
台灣人民不能選擇反對同性婚姻入任何法律嗎??為什麼大法官要強迫台灣人民選擇他們想要的 憑什麼??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8-11-26 04:27:00
嚴格說起來 現在依大法官748 不行可能要趕快再提一個釋憲
作者: a0813   2018-11-26 04:27:00
那就什麼都按民意來就好啦,要憲法大法官幹麻
作者: Qooking (全面啟動)   2018-11-26 04:27:00
整天在那邊愛 愛是盲目的不知道嗎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8-11-26 04:28:00
民法也有另修專章的可能性
作者: a0813   2018-11-26 04:28:00
乾脆來公投酒駕唯一死刑啊 該投的不投
作者: Qooking (全面啟動)   2018-11-26 04:28:00
不知道愛是盲目的怎麼吹捧自己的同性愛
作者: GianniC (法官之無恥,是謂國恥!!!)   2018-11-26 04:28:00
鬼話連篇一堆 中國民國憲法什麼時候修的 中國歷史哪個
作者: wayc (wayc)   2018-11-26 04:28:00
作者: Qooking (全面啟動)   2018-11-26 04:29:00
關係一定是靠婚姻包裝嗎
作者: GianniC (法官之無恥,是謂國恥!!!)   2018-11-26 04:29:00
朝代有官方承認的同性婚姻 當時憲法婚姻會包含同性???
作者: Qooking (全面啟動)   2018-11-26 04:30:00
不過我也是不太喜歡戰同 其實在北部長大環境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8-11-26 04:30:00
嚴格說起來可能不一定 不過要和婚姻有同等權利
作者: GianniC (法官之無恥,是謂國恥!!!)   2018-11-26 04:30:00
講法學也看歷史傳統吧 當時立的憲法我絕對不相信包含同性
作者: Qooking (全面啟動)   2018-11-26 04:31:00
真的都有機會遇到同 其實都還好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8-11-26 04:31:00
解釋文的效力等同憲法
作者: GianniC (法官之無恥,是謂國恥!!!)   2018-11-26 04:31:00
我只是覺得 這種東西就是要多數人支持
作者: hyghmax1202 (Winne_Yang)   2018-11-26 04:32:00
憲法沒修 一開始就定義人權了 所以中國歷史其他朝代的法律跟中華民國憲法有什麼關係?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8-11-26 04:35:00
可惜法律不是照覺得運作的
作者: Clarence (爽啦啦)   2018-11-26 04:44:00
工三小 你結婚要別人讚揚?
作者: GianniC (法官之無恥,是謂國恥!!!)   2018-11-26 04:48:00
修憲明確規範婚姻 愛家盟加油一點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8-11-26 04:49:00
忘了換帳號歐
作者: Clarence (爽啦啦)   2018-11-26 04:53:00
08不表揚你結婚 你要不要就別結婚了?
作者: redumbrella   2018-11-26 04:56:00
老實說覺得婚姻就是兩個人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結婚也不會礙到誰, 為何還要多數人同意才可以同婚?現在要立專法,那跟民法上的結婚有何差別,要是缺少了哪些該有的權利義務又被說違憲才再改,是否浪費了一次資源?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8-11-26 04:59:00
這篇的讚揚觀點是從桑德爾的正義課來的 可以先去理解違憲審查的程序可能要查一下 不過我不認為明顯違憲的話可以逕行通過修法
作者: avril9950 (AguaiKK)   2018-11-26 05:09:00
建議可以先看過這個影片,才可以了解這篇文https://youtu.be/izfGjNhUzlY
作者: jungle01   2018-11-26 05:17:00
台灣法學對於婚姻有類似的說法即制度性保障也是大法官承認 748卻完全不敢提制度性保障
作者: nalthax (書蟲一枚)   2018-11-26 05:18:00
桑德爾發佈在網路上的哲學講座,在討論同婚議題時就有提到這個說法了,但是最後他選擇的終點是大法官之所以支持同婚的理由。
作者: jungle01   2018-11-26 05:18:00
748公布前版上已有人提出這個論點2卻被挺同說法盲
作者: avril9950 (AguaiKK)   2018-11-26 05:20:00
但是不管怎樣性平沒過真的是個笑話
作者: jungle01   2018-11-26 05:21:00
台灣提出的制度性保障認為法律只是保障這個社會制度的運作 不是法創造婚姻而是社會制度延伸出婚姻所以婚姻是否改變要探求社會多數人的意見對挺同的人而言任何反對意見都是沒邏輯 他們根本不想聽更不用說與民意對話 不與民意對話一意孤行也是這次民進黨大敗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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