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個我認為站在反同婚角度比較有邏輯的陳述
這是我站在反同婚立場下思考出來比較有邏輯的原因,希望不管對於這樣子的觀點的看法如
何都要理性討論不要攻擊傷害彼此。
在美國佛州發生過一起行政訴訟案,反方認為法律所規範的婚姻制度排除了同性結婚的權利
所以對當地政府提起行政訴頌。人民認為,法律所保障的婚姻應該把價值判斷排除在外,也
就是說,無論民意同意同婚與否,都應該秉持著平等原則,將同性婚姻納入婚姻範圍中。可
是大法官後來發現,其實把婚姻中的價值判斷去除的話,最後會發現結論應該是政府不應該
介入婚姻本身。因為當兩個人步入禮堂的時候,政府給他們的,除了對於彼此承諾的約束外
,更重要的是一個社會性的讚揚,若是婚姻排除了價值判斷的成分,那麼社會性的表揚的成
分將不復存在。
從這個結論可以看出,社會性的表揚是婚姻最重要的價值之一。同性戀者希望能夠結婚,最
重要的也就是希望彼此的關係能夠接受到社會的祝福與表揚。
可以說,現行的婚姻制度,就是一種社會性的,對於民意多數認為值得讚揚的事情的公開性
的表揚。那麼可以推論出,婚姻勢必無法做到人人平等,因為這種社會性的表揚必須取決於
民意。也可以說,若是法律通過了同性婚姻或任何形式的其他婚姻例如一夫多妻,若是這樣
的婚姻形式實質上是不受到社會多數表揚的,那麼確實會影響到了其社會表揚的功能,或者
說,影響了婚姻的價值。
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區別,就是「對的事情」跟「多數人民認為對的事情」是兩個概念,理
想上,多數人甚至全部人都應該認為對的事情就是對的事情,但是理想終究只是理想,而婚
姻制度從社會表揚的觀點來看,很可惜的,他的重點是「多數人民認為對的事情」而非「對
的事情」。
當同性戀者認為婚姻相關法律應該從「對的事情」出發而去制定法律,可是婚姻根據社會表
揚的觀點必須表揚「多數人認為該被表揚」的事情為依據。
從這個觀點,婚姻是用以表揚社會主流民意認為對的事情,而非科學上自然合理的情感,勢
必只能將婚姻侷限在部分人群上,就像是,社會表揚了榮民,所以他們可以有一些額外的福
利,從此看來,可以說,婚姻並不是基本人權。基本人權不應該用於讓每個人公平的被社會
表揚。
然而,對的事情就是對的事情,那麼怎麼讓對的事情與社會主流認為對的事情形成一致性就
必須透過教育以及社會運動來達成。與婚姻不同,婚姻以社會表揚的性質應該本於「多數民
意認為對的事情」,教育則應該本於科學事實以及「對的事情」所以應該提倡性平教育,讓
下一代能夠漸漸的學會表揚各種形式的愛,只要那個愛是雙方甚至多方在自由而不受強迫的
前提下的共識。
隨著人民對於性向與性別有更多的了解,學會表揚各種形式的愛的時候,這時後再將同性婚
姻甚至其他形式的婚姻納入一般婚姻的保障,這時候的婚姻才能發揮它的功用。
這麼說,其實婚姻本身勢必是存在歧視的,因為這個當社會不是完美的時候,多數人是無法
做到去讚美各種形式的愛的。而當婚姻本身勢必是具有歧視性的時候,或許我們該思考的是
婚姻本身是不是應該與社會表揚脫鉤,而是專注作用與對於情感及忠貞或是各種形式家庭組
成的保障,甚至應該考慮廢除婚姻制度,至少不要把社會性表揚的這個因素與權利的保障綁
在一起。
結論是,現在的婚姻形式,若強行將同性婚姻納入一般婚姻中,可以從台灣的民意看出,很
難過的,多數人不懂得讚美這樣子的愛情,而將其納入一般婚姻中的話,確實對於多數人的
觀感上會降低社會表揚的功能。讓同性戀者的愛被社會多數表揚是需要時間及教育去達成的
,基本人權並沒有規定對於被表揚這件事情需要人人平等。但是,對於同性戀者關於婚姻所
獲得的權利是需要被公平的保障的,所以只能先另立專法保障,待社會進步後,才能也才有
實質意義將社會表揚的性質與於同性婚姻結合。或是,應該根本性的解決婚姻制度的歧視性
,透過現行婚姻以外的其他形式,公平的保障任何包括異性戀及同性戀乃至各種形式的伴侶
組成家庭的權益及保障。
我認為法律應該保障任何人組成家庭的自由,社會性的表揚的因素應該從法律中去除像是婚
姻這種具有社會性的歧視因素的字眼應該從法律中去除而用組成家庭或是共同生活等中性用
詞取代,夫妻雙方等具有性別暗示的字眼應該用兩人等用字取代。但就目前的婚姻兩字對與
人民的認識而言,以及民調的結果來說,可以說強制使用婚姻兩字適用於同性伴侶的話,確
實會降低所謂的婚姻價值。
但是,對於性別及性向的教育而言,本就教育應當稟持著科學及事實而非民意的原則,再加
上民調顯示出來台灣民眾對於性別教育的缺乏,應當加強推動性別教育。